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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复习!重要的罪名考点,都有哪些?

法考备考时间有限,如果复习的时候追求完美,不放过每一个知识点,最后很可能完不成所有科目的复习巩固。所以,更建议法考er在复习的时候主抓重要考点。现在,我们一起来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刑法分论以细碎的罪名为主,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与此同时,在法考中,还常借助分论的罪名考查总论的知识,考生需将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分论的具体罪名结合分析。 具体来看,重点罪名、相似罪名(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差异、新增与热点问题等内容,是刑法分论的常考方向。 因此,在备考复习刑法分论的时候,建议同学们从以下几点入手: ●抓重点罪名,优先掌握高频考查罪名,冷门罪名则可通过刷题查漏补缺; ●制作对比表格,总结相似罪名的关键差异,强化自己的区分能力; ●穿插复习总论知识,通过刷题,学习如何综合运用两部分考点; ●关注新增考点、指导案例等。  重要考点复习考点 31、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交叉竞合(择一重)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考点32、“公共安全”的含义; 考点3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考点34、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破坏公共设施犯罪 考点35、涉枪犯罪、恐怖犯罪 考点36、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考点3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考点 38、走私犯罪 考点39、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考点4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洗钱罪:7种脏钱;任何协助流动、洗白行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考点41、金融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点4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考点 4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考点44、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合同诈骗罪 考点 45、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7、性犯罪 考点48、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考点 49、绑架罪 考点 50、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考点51、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考点5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考点53、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考点 54、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考点55、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他人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56、抢劫罪;抢夺罪 考点 57、敲诈勒索罪 考点 58、盗窃罪 考点 59、诈骗罪 考点 60、侵占罪  考点 61、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考点 62、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证件、印章类犯罪;招摇撞骗罪 ●公务证章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考点 63、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 ●信息网络类犯罪;考试作弊犯罪 考点64、妨害司法犯罪 考点65、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考点6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考点67、危害公共卫生罪 考点6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考点69、毒品犯罪 考点 70、卖淫周边犯罪 考点 71、淫秽物品犯罪  考点 72、国家工作人员(四类单位+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与身份 考点 73、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私分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4、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考点75、贿赂犯罪 考点7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7、法条竞合、共同犯罪、罪数 考点 78、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考点 79、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考点 80、本章其它渎职罪名 ●放纵走私罪:海关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

2025-03-26 17:05:05

拿证之后 | 这几个法律职业的硬性要求,一起了解!

本周,多地开始发放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待许久的法考过儿,终于领到了自己的专属证书,也向自己的理想职业,又迈进了一大步! 不过,除了拿到法考证书,部分法律职业还会有其他的硬性要求,只有全部达标,才能从事这些职业。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法官 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是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法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也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制约监督侦查权、诉讼监督、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监督与监所检察四大部分。 《检察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律师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公证员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比如银行放出贷款时的公证,继承和遗嘱的公证,以及彩票开奖等现场公证。 《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写在最后:祝各位法考过儿,往后也能保持备考法考的热情、勇气、毅力,在自己理想的职业领域,闪闪发光!

2025-03-23 17:47:17

一起学新法!人大代表法的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单作一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三、增加三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增加两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在第二款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后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六款修改为:“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删去第四款。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在第二款中的“执行代表职务”前增加“依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 三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三十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三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第二款中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在第一款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二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本条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二款至第四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上级机关”修改为“有关机关”;将第三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司法部  

2025-03-19 14:20:58

刑法总论复习!掌握这30个核心考点,就够了!

法考备考,不仅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还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此,你的学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规律地完成阶段性复习,便是提高备考效率的一个好方法。复习不仅能带你巩固知识点,还能帮助你及时发现疏漏之处。 今天,就跟着小法复习一下刑法总论的知识内容吧~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的知识点逻辑性强、重理解。考查:不法与责任、共同犯罪理论、罪数形态、刑罚论、刑罚的裁量等内容。 因此,在学习刑法总论的时候,一定不能机械记忆,而是要注意培养自己的实务思维。比如多联系真实的案例,多刷题实践。 除此之外,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尝试用数学的思维,总结归纳判断公式,表格区分细节,明确不同学说的逻辑差异。   重要考点复习 ★考点1、刑法解释;考点2、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是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因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考点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1)行为时无旧解释的,未决案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2)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考点4、犯罪构成理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考点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VS主观;事实VS评价;积极VS消极;成文VS不成立;共同VS特别。 考点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考点7、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先前行为与风险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考点8、因果关系 ★特殊体质(A+特殊体质→R),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A1→B+A2→R)分两步:依附关系不中断;独立关系,作用大者有因果; ★考点9、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考点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B行为)。 考点11、具体罪名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事实性认识) 考点12、故意、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分: ★考点13、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 ★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异类错误)的区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误错误的区分。 ★考点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 ★限度条件“重大损害”+“必需”。 ★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防卫与互殴。 ★偶然防卫(客观合法+主观故意) ●假想防卫(客观不法+主观过失) 考点15、违法性认识错误 ★考点16、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考点17、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考点1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片面共犯行为 ●承继的共同犯罪 ●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共犯从属说 ●教唆犯 ●帮助犯(中立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未完成形态 ●共犯关系的脱离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考点19、单位犯罪 考点20、刑法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继续犯(行为) ●集合犯(行为)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想象竞合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 考点21、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考点2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考点23、死刑 ★1.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2.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考点2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职业禁止令 考点25、累犯 考点26、自首 考点27、立功 考点28、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考点29、缓刑、假释、减刑 考点30、追诉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 ●起算点 ●时效中断 ●终止时点 ●时限 ●超时限后果

2025-03-19 14:17:16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已过一年!来复习相关的重要知识+典型案例!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过一年。 在法考中,行政复议一直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然也成为了2024年的重要新增内容。 而重要的新增考点,在未来几年内,都是热门的考查方向。跟着小法,从行政复议的重要知识内容出发,结合典型案例,一起来学习这个考点!   行政复议考点  注:以下内容源自法大法考兰燕卓老师的重点总结。 工作部门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找同级政府。例外:海外金税(海关外汇金融税务)垂直领导找上级;司法局找两头。 复议前置:当场处罚,不作为,不公开。 审理方式: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例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3000以下、信息公开、警告或通报批评;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30日内审结。 听证:重大、疑难、复杂,应当听证。人员:1(主持人)+2(听证员)+1(记录员)。 复议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省级政府作被申请人。咨询意见效力:参考依据。 调解:所有案件复议都可以调解。 收费:复议不收费,专门事项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申请复议期限≥60天。 附带性审查违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内容不适当的,应变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变更可撤销。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法考侧重考查考生运用知识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于是“案例命题”成为了主流。而且随着法考考查方式和内容的不断完善,案例案情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正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除了埋头苦学知识点,也建议法考er多看一些指导案例,熟悉法考题目的案情,提升自己的法感,也为主观题的法言法语答题提前打基础。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后,司法部发布了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别为: 1.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2.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5.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 6.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7.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8.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9.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10.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完整内容   识别二维码查看 

2025-03-12 11:48:01

民法核心考点一览!3月复习重点!

在法考中,民法占分比高,学习难度大,属于基础性科目,也是法考er需要先行备考的科目。 将民法系统地过完一遍,则是3月份法考er比较重要的任务之一。跟着小法,从民法的核心考点进行自测,看看自己对民法的掌握情况。   法考中的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其内容广泛且深入。抽象概念也多,有很多专业名词,需要法考er联系实际进行理解。 一言概之,民法属于学习难度大+答题难度大的学科。在法考备考中,建议法考er多学习几轮,及时巩固复习,按时进行阶段性检测。 不过,同学们也无需过于担心,因为民法的知识模块清晰全面,只要搭建好核心体系,形成自己的思维导图,复习起来还是较为方便的。 一起从民法清晰的模块出发,有条理地复习民法的核心考点。   核心考点复习 总则编 民法概述 孳息、从物、权利分类、自力救济、见义勇为及紧急救助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 胎儿保护、监护、宣告死亡。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识别(独立责任问题);法人类型、法人组织结构、设立中的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识别;效力缺陷(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的识别、代理权滥用、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与期间 时效的法定性、时效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与中断、届满效果、适用规则。  物权编 物权概述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交付;无须公示要件的物权变动;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共有类型的识别、份额的处分(优先购买权)与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责任。 用益物权  地役权(从属性、登记对抗主义)、承包经营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占有的类型、占有的保护。 合同编 通则 债的概述(债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保全与担保;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各种合同 买卖、赠与、租赁;借款、保理、建设工程;委托、服务、物业、合伙。 准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人格权编 身体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 婚姻家庭编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 婚姻财产及债务归属;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继承编 代位继承;数份遗嘱的效力;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债务的清偿;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情感宽恕)。 侵权责任编  归责原则 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动物损害责任、高空抛物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2025-03-12 11:44:50

超高效笔记法!这样记法考笔记,备考更轻松!

遗忘规律难以避免,法考知识点又很繁多。因此,法考多备考几轮,上岸的概率才更大。 在多轮复习中,拥有一份好的笔记,则能助你快速找到重点和突破点,提高复习的效率;还能有效节省你的复习时间,让你的备考更为轻松。 那么,法考的笔记该如何记呢?小法推荐一些好用的笔记方法和小窍门,让你的笔记秒变“备考神器”!   法考笔记方法康奈尔笔记法又称“5R笔记法”,即记录(Record)、简化(Reduce)、背诵(Recite)、思考(Reflect)、复习(Review)。 适合理论梳理,加深理解,在备考刑法、民法等理论性强的科目时,可以采用此方法。 操作流程将页面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笔记栏,即主栏;左边留出四分之一,为副栏;下面留出五分之一,为总结栏。 主栏用来记录核心知识点;副栏提炼关键词、易混淆点等;总结栏则用自己的话来概括总结,也可以用来记录相关的例题。 复习的时候,法考er可以把主栏遮住,只用副栏中的关键词等提示,尽量完整地叙述本页知识点。如此,你能更精准地发现自己学习的疏漏之处。 如此,同学们可以每周抽出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快速完成本周所学内容的复习,提高自己的复习效率。 思维导图法更适合体系化记忆,在备考理论法、三国法等记忆为主的科目时,可以采用此方法。 操作流程以章或者节为中心,分支展开内含的知识点,再延伸至这些知识点的详细内容,如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相关司法解释等。 复习的时候,法考er可以只看章/节,并思考它能做出哪些延伸。以此,找出疏漏之处,并用红笔圈出来,以便于后续的复习巩固。 重复几次,自然有助于你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体系,加深印象。   法考笔记窍门 颜色+符号 使用不同颜色来区分知识点的重要程度。比如,红色用来记录重要知识点,蓝色用来记录次重要知识点,黑色用来记录偏冷知识点。 对于自己易错的、薄弱的考点,可以用一些符号进行标记,比如“△”。 如此,在复习的时候,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在最后冲刺的时候,甚至可以直接看红色部分的重要知识点,以及有符号笔记的知识点。 精简关键词备考时间有限,在做笔记的时候,建议同学们尽量提高速度。 首先,在记录具体内容的时候,可以采用关键字词,避免抄书;其次,可以用符号和缩写简化,比如“→”表示“因果关系”,“√/×”表示“正确/错误情形”。 定期复盘每周或者每个阶段,定时整理笔记,删除冗余内容,合并关联知识点。 比如在基础阶段的时候,可以详细罗列知识点;冲刺阶段,便可以浓缩精华,将关键内容留下来即可。 避免形式主义笔记的主要目的是辅助学习和复习,因此,不必追求美观,也不必强求工整的字,确保内容清晰,自己能看懂即可。 如果你比较擅长使用电子工具,也可以直接采用电子笔记,无需刻意追求纸质笔记。

2025-03-05 17: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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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划重点!一起了解它的7个重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经公布,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跟着小法,一起学习了解它的重点内容!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重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解释》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 债务人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是不诚信行为。《解释》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规则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中以“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时房产分割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解释》区分两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一般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解释》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 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已经转移登记的: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决预防和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解释》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考虑三个条文予以规范,明确该违法行为的各种不利后果,形成立体法律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5-02-14 17:09:30

收藏!刑民知识体系+重要考点,一文梳理!

法考共有八大法、18小法,章节多,考点也多。搭建好核心知识体系,更有利于法考er展开后续的学习。 现阶段,法考er大多在进行刑法和民法的学习,因为这两科基础性强,入门门槛低,容易联系到实际案例。 现在就跟着小法一起从刑民的大致结构和重要考点概览,有条不紊地开启备考!

2025-01-05 21:21:03

来看看主观题中的多观点题应该如何作答

多观点题的答题方法:通说+胡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多观点题”的考察宗旨,并不是说司法务实中对某一案件的定性,真的存在不同的结论。事实上,司法实务中的法律裁判,要求法律具有明确性。因此,对于一个案情,应当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只不过,在学术界或理论界,或者在裁判案件的讨论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观点。“多观点题”的考察目标是想让:(1)考生提炼出这种争议观点的焦点问题之所在;(2)能够识别和区分司法实务中采纳的通说观点(所谓“通说”),以及作为学术观点的少数观点(所谓“胡说”);(3)并且能够论证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依据、有利和不足之处,进行比较和区分。以备未来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这些“争议问题”时,有挑选和识别眼光,能够采纳和适用有法律依据的观点(通说),而不采纳学术观点(胡说);而不是让考生死记硬背各种观点,像写论文一样去编造新奇的观点或“掉书袋”。一、多观点题的答题方法:通说+胡说(一)题干中明文提示“可按不同观点回答”时,才需回答多种观点 不是所有问题都有“观点争议”。法律标准一般是明确的,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疑难问题,在学术研究、讨论分析时可能有不同的争议,但是最终的结论往往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法律结论一般也只存在对错之分。符合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判例规定的结论,才会采纳为司法实务中的观点(通说)。而不是任何问题都“值得商榷”,或者是将“观点争议”常挂嘴边,作为回避法律适用的借口,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刑法中的“观点陈列”,在学术层面上虽然比较“泛滥”;但在法考中。一般只存在于有限、固定几个问题层面上。这些问题原本在“理论层面”或“学术层面”存在争议(通说与胡说并存);但是在司法实务界,司法者在研究各种观点后,选取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观点,作为了司法实务界的“通说观点”,从而使得司法界不再存在争议。法考“观点陈列”题型,是把之前理论界的讨论重提论证而已。 因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进行考察时:(1)一般只能设问中写明“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或者已经列明不同观点和结论,让考生写作理由时,才按设问去作答不同观点。(2)如设问没有明文特别提示“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则一律只能按通说观点(通说)作答,而不能作答少数观点(胡说),否则就会判定为错误而丢分。 例如,关于故意和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立场争议,“法定符合说”是通说观点(通说),“具体符合说”是少数观点(胡说)。遇到刑法考查此观点时,如无明文提示,须一律都应按通说观点即法定符合说得出结论,如果按少数观点具体符合说得出结论,就会在判卷时认定为错误答案。只有在问题中明文提示“可以按不同观点回答”或者“按具体符合如何判断”时,才在写作“法定符合说”(通说)之后,再写胡说“具体符合说”(胡说)。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不是每个问题都有争议。切勿将“观点争议”的问题扩大化,不要动辄“有争议”。在平时学习时,可以通说为基础,在理论上适当扩展。(二)“不同问法”的含义和答题要求 刑法主观题,经常会用不同的提问方式,提示考生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作答。以下介绍一下这些“不同问法”的含义,以及答题要求,以便在答题时能够准确。高分。 1.“请按照刑法分析本案中各行为人的形式责任”=只答通说,不答胡说。 2.“可以作答不同观点”=只答常见重要的多观点问题(例如认识错误、偶然防卫等、死者遗物的占有状态),先通说后胡说。 3.“对X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必须作答不同观点,先通说后胡说。 4.“有观点认为......说明理由”=根据给定的结论写出理由,抓住争议焦点进行论证。 5.“有观点认为......说明该观点的依据和不足”=根据给定的结论写出理由,抓住争议焦点,正反论证。 6.“X某的行为,是构成......还是构成......”“有观点认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你支持哪种观点?说明理由”=赞成通说观点+反对胡说观点。(三)作答格式:区分“通说”和“胡说”,先“通说”再“胡说”,写理由时抓住焦点 如果问题中说明“可以用不同观点作答”,考生就需要把通说观点、少数观点都写出来。而且,写作时,也需分清通说观点(“通说”)与少数观点(“胡说”)。所谓的“通说”,即是符合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判例规定的观点,以及理论中的主流多数观点。所谓的“胡说”,即是学术观点(往往是对实务通说观点批判和反驳)以及理论中的少数观点。 1.描述现象(刑法术语),抓住争议焦点。 2.按先通说(官方观点)、后胡说(学术观点)的顺序,分述不同观点和结论, 并写明理由(正反论证)。 3.将通说观点写在前面,注明“观点一”;将少数观点写在后面,注明为“观点二”。先写争议焦点和现象,分述不同观点和结论,写作理由。二、多观点题写作理由的方法:记住通说原理,先正推通说、后反推胡说(一)记住通说原理,先正推通说、后反推胡说 写作理由时,记住通说观点的基本理由和要点;少数观点根据通说观点的理由“逆推”即可。在平时学习刑法知识时,也没有必要去死记硬背各种观点;同样是只要学好通说观点和理由,知道如何反推胡说即可。以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提前实现为例。(二)对于没见过的多观点题:围绕要点,随机应变,提升“胡说”能力 1.有对应法条的,围绕法条明文规定(法条字句的解释)展开。 2.讨论罪名构成要素的体系定位: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3.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争议之处,讨论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4.类比一些“熟悉的多观点问题”。

2024-10-19 16:35:47

法考客观题答题“十步”解法,法考人考前必看!

众所周知20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共两卷,且全为选择题。 试卷一和试卷二每张试卷各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9:00—12:00)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14:30—17:30)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其实在努力备考的同时,有一些答题技巧也要跟上。今天小编带着总结的客观题答题技巧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快速提分!01是否有对立内容? 大家在做题的时候,如果存在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而其他两项不存在内容对立的情况,那么在此对立两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项。 若存在两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从两对对立项中分别选择一个选项作为正确选项。02是否为承接与递进关系?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项之间存在承接关系或递进关系,即数个选项能同时成立,则往往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应一同入选。 在单项选择题中,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选项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03是否有相近内容? 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如果存在两对互近项或类似项,而这两对选项内容对立,则其中一对互近或类似项为正确选项。04是否存在选项中间的差别? 如果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可以考虑选择其中情节最严重的一个作为答案。 如果一个选项的表述与其他选项存在着明显差异,则该选项为正确答案无疑。 如果四个选项存在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况,则互相之间相同点最多的选项最有可能为正确选项。05是否存在高大上理论法条化? 高大上的理论和法条化内容大概率是对的。一般遇到没见过的,如果这个理论特别高大上,一般是对的。 如果这个选项表达的非常像法条的复制粘贴,用语特别法条化,一般也是对的。06是否存在不同概念划等号? 不同概念划等号一般是错的。 题目中常见的有:……就是……;……即……;…….等于……;……是……的相加,如果两种概念是一样的,为什么要创造两个专业名词呢?07容易排除的错误 抓题干中那些很容易排除的错误选项的字眼。 如题干中的“应、应当、一律、不得、必须、任何、依法、都、即、立即、均、原则上”等字眼,一看就是有可能错误的选项。08表达具有严谨性 表达很严谨的一般是对的。 例如:在某种情况下.….;有些时候..;有权…;有些时代..;在一定程度…;和..有关系….虽然…但是也不可否认;有些;特定的时期;有些时候;有些情况下;某些;一定程度上:一般情况下;有可能。09利用题干的法条 题干中如果出现有引号的法条表述,那一定是现行规定中的法条,要好好利用题干提供的法条去作出判断。 就法律思维的“三段论”逻辑方式来说,你已经知道大前提,下面只要分析好小前提就能得出正确结论。10多选技巧 实在不会的,你就把多选当做单选做,只要能排除一个就可以,因为法考很多选项都是三选,尤其小法,很多都是三选。 所以如果大家在不确定的时候,就把多选当成单选做,排除一个即可,拿不准的就认为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客观题答题技巧,希望在接下的做题过程中,可以帮助大家提高答题正确率!

2024-08-19 11:17:30

警惕混淆陷阱!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考点对比解析

法考考试中,民法作为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庞大的科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今天列几个常见的混淆点,供24法考生学习参考。0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两种基本的财产权利形态,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实现方式、保护方式等。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主要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实现,受到物权法的直接保护;而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主要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受到合同法等债权法的保护。02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属物权范畴,但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方式、权利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 考生需清晰理解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永久性,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使用、收益权能,以及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的担保功能和优先受偿权。0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通常以要约承诺为标志;而合同的生效则涉及合同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04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变更或消灭方式,考生需明确二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赠与合同的撤销主要基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或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除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而赠与合同的解除则基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如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05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及损失;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06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考生需理解竞合的含义、发生条件,以及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基础(即选择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权利。0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但性质、适用对象、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超过除斥期间,权利人丧失权利本身。 以上列举的是一些在法考民法科目中考生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各位考生在备考时需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的区别与联系,避免混淆,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2024-07-24 15:52:28

【民法考点打卡】带学带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法考上岸关键一步,吃透知识点,打牢基础! 今天起,跟着小法,学习梳理重要考点,搭配相关题目吃透考点! 2024年,厚积薄发,一举上岸!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01知识点详解[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96 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四种权利中,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2.在请求权体系中,原则上债权请求权须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1条所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 第 196 条进一步确定了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抚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考生须知“债权请求权均须适用诉讼时效”的判断为错。 3.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上有争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 236 条) 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至于《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则应区分其是否为不动产物权及登记的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及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就意味着,无须登记的一般动产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的,应适用诉讼时效。 4.关于时效的适用范围,从整个《民法典》出发观察,尚有以下几点须关注: (1) 根据《民法典》第 995 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根据《民法典》第 419 条,抵押权未在主债权时效期间内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意味着,抵押权虽非请求权,但由于其从权利的属性,其行使也间接地适用诉讼时效。 (3) 根据法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419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02真金题带练 (2019 年回忆版多选) 甲乙是夫妻,育有一子丙 (4 岁)。后甲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丙归甲抚养。后甲沉迷赌博,时常殴打丙,并将甲母赠与丙的两块玉佩卖掉做赌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甲的监护权 B.丙可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丙对甲殴打致损的赔偿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丙对甲卖掉玉佩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丙知情之日起3 年【参考答案】 AB。根据《民法典》第36 条之规定,甲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甲的监护资格,选项 A 正确。甲故意侵害丙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丙对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 B正确。甲打丙导致人身损害,丙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在《民法典》 第 995 条规定的不受时效期间限制的人格权请求权之列,应适应诉讼时效期间,选项C 错误。根据《民法典》第 190 条,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算,选项 D 错误。

2024-06-12 16:28:03

【民法考点打卡】带学带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法考上岸关键一步,吃透知识点,打牢基础! 今天起,跟着小法,学习梳理重要考点,搭配相关题目吃透考点! 2024年,厚积薄发,一举上岸!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知识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才发生时效中止问题。 2.中止事由是出现了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即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例如,因自然灾害引起交通、通讯中断: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3.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是暂停时效的计算,自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的,时效期间届满。这就意味着,在时效期间恢复计算时,即便原先未完成的时效期间已经少于6 个月的,权利人亦可享受补足6 个月的待遇。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重点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民法典》第 195 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 诉讼时效中断是法考的一个重要考点,《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也确立了许多具体规则(第8 至 17 条)。 2. 导致时效中断的一般标准是债权人行使权利,或债务人对债务的自认。一切具有权利行使或债务自认的事实皆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具体而言,须掌握以下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 债权人在诉讼外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与诉讼相关的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等:请求调解:向公安机关等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 4.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 16 条)。 5. 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中的时效中断问题是重点考点: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17条。 2.真金题带练 (2020 年回忆版单选) 甲向乙借款900 万元,约定乙一次性支付借款,而甲分三次偿还,即2015年12月1日返还300 万元;2016年6 月1日返还300 万元: 2016年12 月1日返还300万元。后借款到期,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且为逃避债务隐匿起来,乙于2019 年9 月1 日经公告向甲要求返还借款。甲于2020 年5 月现身,主张债权均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一笔、第二笔借款诉讼时效已过,第三笔诉讼时效没过 B.900 万元债权均已过诉讼时效 C.因甲隐匿导致乙无法索债,相关诉讼时效发生中止 D.900 万元债权因 2019 年9 月1 日公告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参考答案】 D。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刚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选项A 错误。债务人隐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障碍,事实上债权人可以公告追债,故本题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上”的适用条件,选项 C错误。乙于 2019 年9 月公告主张权利时,900 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届满 (全部自2016 年 12 月 1日起算),且因此权利主张发生中断,选项 D 正确,B错误。

2024-06-12 16:21:26

法考生拿证必看!推荐9个备战司考超实用法律检索网站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备战司法考试 一定少不了在网上查找 一些法考相关信息、官方案例的查询 那这些信息大家都是 怎样获取的呢? 今天小法就来给过儿们分享几个 超实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检索网站 准备法考的过儿们,赶紧马住~ 大家可以多看案例多练习   司 法 部   https://www.moj.gov.cn/     通过司法部专题专栏中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块,可以了解法考考试的相关动态,如:法考大纲、考试公告、模拟答题系统上线通知、出成绩时间公告等。   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shtml     更新速度快,可对立法追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检索。   中国法律服务网   http://12348.moj.gov.cn/#/homepage     与法考相关的疑问、困惑可以在这个网站中【法考服务】下的【我要咨询】进行询问,也可从咨询列表里查看是否有类似的问题得到了相关回复。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找案例的一把好手,输入相关关键词、案由等信息就可以检索出来。     人民法院案例库   http://rmfyalk.court.gov.cn     入库案例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导性案例,第二类是参考案例。我们可以通过检索对案例进行搜索。可以看到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法院的一些理由和裁判要旨。关联索引包括了所援引的法律的条文,以及一审和二审的裁判文书相关信息等内容。   北大法宝   https://www.pkulaw.com/     可检索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律所实务、检察文书等内容,法条联想做得很nice,使用起来也很方便。   聚法案例   https://www.jufaanli.com/     聚法案例具备最全面的区段搜索功能,具有检索精准、快速、全面等特点。   师法教育官网 https://www.shifaedu.com/       师法教育将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招生合作伙伴,正式承接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培训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招生工作,负责项目的运营和对外宣传     法大法考官网   https://www.cuploeru.com/     走法律这条路,免不了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   备考法考,一个网站就够了——【法大法考】免费课堂提供高质量课件、模拟机考让你模拟真实考试场景练习真题、购买教材、获得资讯、下载资料、查找付费课程、寻求客服帮助·······你想要的,这里都有!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0 14:29:1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继合同编之后, 婚姻家庭编的新司法解释也要出台了 说起来,24过儿们真的欧气爆表 前段时间新修的那些还没搞明白 新法已经在路上了 只要专业选得好,年年月月像高考 那…… 事已至此,先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01 公告内容 02 客观考试重点关注内容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今年法考变化比较大 但是过儿们也不必过分担忧 按部就班跟着节奏来复习 新修考点部分 交给法大专业的老师们 只要听老师的话 不折不扣完成老师交代的事情 就一定能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11 14:15:42

民法又有新变动?24年民法重要新增有哪些?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新增必考’一直是法考命题的一大特色,而今年新发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不难看出,2024年法考的新增无疑会特别多。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不过就时间来看,这部法律法规不一定会成为2024年法考的新增内容。同学们现在要特别注意的民法新增,并不在此。 01 民法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合同编解释》共69个条文,内容也会对法考er的备考产生较大影响。 合同编位于《民法典》的第三编,是民法学科的重要章节,重要考点和难点很多,实务综合的考点也很多,需要法考er多下功夫。 那么,《合同编解释》和《民法典》的关联之处有哪些,它主要解释了什么呢? 02 关联对照 《民法典》与《合同编解释》关联对照表 《合同编解释》第1条第1款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第466条第1款 《合同编解释》第1条第2、3款 《民法典》第498条 《合同编解释》第2条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第321条第2款、第480条、第484条第2款、第509条第2款、第510条、第515条第1款、第558条、第559条、第622条第1款、第680条第3款、第814条、第888条第2款、第891条 《合同编解释》第3条 《民法典》第490条、第510条、第511条 《合同编解释》第4条 《民法典》第644条 《合同编解释》第5条 《民法典》第149条、第150条 《合同编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解释》第9条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 《合同编解释》第10条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 《合同编解释》第11条 《民法典》第151条 《合同编解释》第12条、第13条 《民法典》第502条第2、3款;第157条 《合同编解释》第14条 《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款、第502条第2款 、第157条 《合同编解释》第15条 《民法典》第557条第2款 《合同编解释》第16条 《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第1款 《合同编解释》第17条 《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第2款 《合同编解释》第18条 《民法典》第164条、第505条、第791条第3款 《合同编解释》第19条 《民法典》第311条 《合同编解释》第20条 《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第157条、第504条 《合同编解释》第21条 《民法典》第157条、第172条 《合同编解释》第22条 《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第172条、第504条 《合同编解释》第23条 《民法典》第164条 《合同编解释》第24条、第25条 《民法典》第157条 《合同编解释》第26条 《民法典》第599条、第577条 《合同编解释》第27条 《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 《合同编解释》第 28 条 《合同编解释》第29条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 《合同编解释》第30条 《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 《合同编解释》第31条 《民法典》第525条、第526条 《合同编解释》第32条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编解释》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第39条、第40条 《民法典》第535条 《合同编解释》第41条 《民法典》第538条 《合同编解释》第42条、第43条 《民法典》第539条 《合同编解释》第44条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 《合同编解释》第45条、第46条 《民法典》第540条 《合同编解释》第47条 《民法典》第548条、第553条、第556条 《合同编解释》第48条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第550条 《合同编解释》第49条 《民法典》第546条第2款 《合同编解释》第50条 《民法典》第545条 《合同编解释》第51条 《民法典》第552条 《合同编解释》第52条 《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 《合同编解释》第53条 《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 《合同编解释》第54条 《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 《合同编解释》第55条 《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 《合同编解释》第56条 《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第560条、第561条 《合同编解释》第57条、第58条 《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 《合同编解释》第59条 《民法典》第580条 《合同编解释》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 《民法典》第 584 条 《合同编解释》第67条 《民法典》第587条 《合同编解释》第68条 《民法典》第591条、第592条 《合同编解释》第69条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09 15:42:12

法考报名必须有学位证?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详解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报名法考,首先需要满足报考条件。现在的司法考试,限制了学历专业,对学位也有了一定的要求。 同时,法考报考条件出现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跟着小法一起梳理法考的报考条件,解决热门的法考报名问题! 报考条件 老人老办法 2018年4月28号之前入学高等院校(包含专科)的同学,只要有本科(包含专升本)及以上的学历,即可报名法考,无论是否全日制、不限专业! 新人新办法 2018年4月28号之后入学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法本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本科+法硕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本科+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以报名法考。 放宽政策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报考问题 01 学位证书是刚需吗? ‘老人老办法’和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考生,对学位证书并没有硬性要求;‘新人新办法’则必须提供学位证书。 02 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的‘法学类’?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法学类’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法学类’,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国际法、司法鉴定学10个专业。 03 ‘从事法律工作’具体指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关于适用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 04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在专业学历方面有哪些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 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或者符合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本科、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 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毕业学历和学位或者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05 本科为非法学类专业或非全日制学历的应届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毕业生,能否报考? 具体来说,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对适用‘老人老办法’规定的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的本科毕业学历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是对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应届硕士毕业生身份报考,无需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后报考。 三是对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的人员,如户籍在放宽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可以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报考,但考试通过后只能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 06 现役军人报考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政策要求? 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高等教育学籍的现役军人,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可以报考。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规定,现役军人入伍时保留了原户籍且属于放宽地方的,可以在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三是现役军人应当通过司法部官网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07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人员的报考要求?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外,《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1-10 13:56:55

24年法考新增重点!《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表一览!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新增/新修对法考er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新增/新修就意味着陌生,是之前没有过的知识点,也没有相关的真题数据,自然更难拿捏。 同时新增必考,法考命题喜欢考查一些法考新增/新修的考点,且有时候会考的很表面,记住它们,就手握了很多分。 今天小法就来带大家看一下,《民事诉讼法》出现了哪些修改的细节。 写在前面:篇幅有限,本文只摘取了改动较大的部分,【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表】全文,可识别二维码添加老师微信fdfk02领取! 01 新修部分 第 四 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 民 法 院 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 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 事 案 件 , 由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 四 十七 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 鉴定人 、勘验人。 第 四 十七 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 ,适用于法官助理 、书记员 、司法技术人员 、翻译人员 、 鉴定人 、勘验人。 第 一 百 一 十 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罚 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一 百 一 十 五条 当事人之 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 、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下 列 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一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设立 、解散 、清算 ,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 )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 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三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 列 方 式 : (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 送达 ; (二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 许 邮 寄 送 达 的 , 可 以 邮 寄 送 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 )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 , 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 (二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 )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 )受送达人为外国人 、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 , 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 )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 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 民法院作出的 发 生 法 律 效力的判 决 、裁 定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或 者 按 照 互 惠 原 则 ,请 求 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 定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 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或者按照互 惠原则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 二 百 八十 九条 人 民法 院对 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 作 出 的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者 按 照 互 惠 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需要执行的 ,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 二 百 九十 九条 人 民法 院对 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 作 出 的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者 按 照 互 惠 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 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02 新增部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 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 民法 院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当 审 查 核 实 ,并 按照 有 利 于 遗 产 管 理 的 原 则 ,判 决 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 行 遗 产 管 理 职 责 情 形 的 ,人 民 法 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 申 请 另 行 指 定遗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 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 可以 由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 ,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百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 ,又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已 经 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 诉 。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 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 ) 由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明 显 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 案 件 ,或 者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审 结的 ,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裁 定 不 予 受理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 ,且同 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 、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 )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 院应当受理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 ,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 (三 )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 、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 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 ,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 、辩论机会 ,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 )判决 、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 (四 )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 法 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第三百零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 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 ;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 ,发出执行令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三百零五条 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 家豁免的法律规 定 ;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3-12-22 17:00:19

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需要多久?申请材料和流程一览,带你提前做好攻略!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对法律行业的向往是支撑很多法考er坚持备考的主要原因,律师则是法律行业的代表性职业。怎么才能成为一名合法的执业律师呢?申请执业律师又要经过哪些步骤,备好哪些材料? 一 申请律师执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执业律师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二 申请律师执业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三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众所周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再经历一年的实习后,就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了,但其实完成这些步骤很是琐碎,基本上要耗时一年多才能最终拿证。 不同地方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所需要的具体材料不同,大家可以登录当地的官方律师网具体查看。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准备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当地的居住证明、档案证明等。至于其他的材料,在申请的过程中,根据清单一一备好即可。 四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的步骤入下: 01 申请实习 通过面试等方式,找到一家愿意接受实习的律所,并通过其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 所需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6.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9.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10.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2 律协集中培训 取得实习证后,需要参加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实习人员可以选择先集训再参加律所的实务训练,也可以在实务训练的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结束后实习人员会参加笔试,合格后会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03 律所实务训练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04 申请实习考核 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所需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5 申请律师执业证 考核合格的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经审核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3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3-09-11 15: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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