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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考点——证据的运用

  一、证据能力 1.证据的属性 (1) 客观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2.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 收集 (1)主体:公安司法人员及律师。 (2)要求:①合法;②及时,③客观全面,深入细致。 (3) 不同证据种类的收集要求: ①物证、书证的收集;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收集。 审查判断(需要直接排除 的情形和可以补正的情形)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 3.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传闻证据规则。 (3) 自白任意性规则。 (4) 意见证据规则。 (5) 最佳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证据规则 (1)关联性规则。 (2) 补强证据规则。 二、证明力 是指已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等,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证明 1.概念 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并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2.证明对象 (1) 待证事实:①实体法事实;②程序法事实。 (2) 免征事实。 3.证明责任 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025-07-30 17:58:40

2025年法考理论法核心考点!聚焦重点,备考才能快速出效果!

理论法是法考中公认的高性价比科目,因其分值占比高+学习较为简单。但同时理论法的考点内容也很多,需要法考er多花些时间进行学习、背诵。 所以,为了确保能尽可能多拿到理论法的分,现在就可以开始备考啦!    法考中的理论法  各小法特点 ●法治思想的学习难度不大,但并不是死记硬背就可以,还要多关注时政热点。 ●法理学的学习非常偏重于理解,喜欢结合案例命题。除此之外,学习的时候还要多注意专业术语之间的概念区别。 比如给你一个案例问你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那么你就要能够区分出法学派的分类及其所代表的观点;能够区分出法的作用下的具体分类及其概念。 ●宪法记忆难度较大,需要多花些时间,因为它的法律条文很繁杂、琐碎,且考查也很重细节,需要法考er清晰准确地记忆。 ●中国法律史的占分比不高,内容较少,考查难度也不高,多加背诵即可。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常结合案例具体考查,会和诉讼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法律援助这一考点,它在刑诉的学习中也很重要。 虽然各小法特点不一,但整体来看,难度都不大。而且,理论法的考查特点也较为明显:时政热点、新增新修和重要内容常考。 因此,建议同学们备考的时候,首先要抓住理论法的核心考点,吃透它们,准确记忆。    理论法核心考点 2025年新增新修 考点 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法治思想 重大意义: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鲜明特色、重大意义; 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 法理学 法的本体: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要素、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法的运行:主要考查与司法有关的问题,比如司法和执法的区别、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等; 法的演进:主要考查法系,比如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等; 法与社会:主要考查法与道德。 宪法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中国法律史 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礼、战国的《法经》和商鞅变法、《名例律》的形成过程;汉代以后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和封建刑制改革、《唐律疏议》的内容、宋代以后皇权强化的法律表现、清末修律的成果、中国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

2025-07-30 17:55:13

刑诉考点学习: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阶段,即侦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等阶段,都可以启动回避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等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刑诉解释》 第 31 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 条明确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应当同时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申请 (一) 回避的提出主体 1.自行回避:由具有回避理由的公安司法人员本人主动提出。 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 注意: 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只有以上四种,近亲属不享有申请回避权。 3.指令回避:由对回避有决定权的机关或人员直接决定。 (二) 回避的提出方式 既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三) 对申请回避的特殊要求 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法庭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即基于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 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四) 提出回避要求后的法律效果 1.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在作出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原因是要避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   三、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一) 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二) 回避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回避的决定 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做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三) 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包括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 是否有效,由决定其回避的该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 侦查人员: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检察人员: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 回避决定的复议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具体如下: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5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第 30 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025-07-26 17:42:38

民法考点:“法定继承”!打卡学习!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127 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的规定,清晰易懂。以下主要就养子女、继子女加以说明。另外,须注意的是,《民法典》通过将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代位继承(见后),实际上也将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纳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一)养子女与继子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而成立拟制血亲,相互间具有继承权;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相互间不具有继承权。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相互间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 《继承编解释(-)》第 11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29 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28 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孙子女等的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只有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能够代位继承。 (二)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 1.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能发生此种代位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2.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或外甥外甥女)才能代位继承。   三、转继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四、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分配规则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30 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酌情分得遗产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编解释(一)》第 10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2025-07-23 17:27:03

刑诉考点——立案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范围: (1)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 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形: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2.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3.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管辖权竞合 (1) 还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还犯有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自诉案件。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还有公诉案件并案处理

2025-07-23 17:23:21

刑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二)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一) 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分类:秩序、公正、效益。 (二)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的关系 诸项价值都很重要,不可偏废。   三、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一) 控诉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提出控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职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二) 辩护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合法权益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 审判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行使)   四、刑事诉讼构造 (一)刑事诉讼构造,也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二) 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三) 刑事诉讼模式 古代 1.弹劾式诉讼 (1) 诉讼史上最初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诉讼模式,实行在奴隶制社会。 (2) 特征: ①私人追诉; ②“不告不理”; ③原告、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 ④证据制度上实行神明裁判。 2.纠问式诉讼 (1) 盛行于封建社会。 (2) 特征: ①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③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④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对原告和证人也可以刑讯; ⑤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 ⑥证据制度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现代社会 3.当事人主义 (1) 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2) 特征:将开始与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当事人,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4.职权主义 (1) 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2) 特征:将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5.混合式诉讼 (1) 日本在“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2) 特征: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又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五、刑事诉讼阶段 (一) 公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一审、二审 +死刑复核、再审)、执行。 (二) 自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   六、刑事诉讼主体 (一) 国家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中国海警局)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二)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6类)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 其他诉讼参与人 (6 类):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025-07-19 17:52:21

民法、民诉、商经知重要新增新修一览!冲刺必抓!

法考已经进入了冲刺期,想在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实现有效冲刺,就一定要找到重点拿分的方向! 一是要多刷真金题和高质量的综合性模拟题,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从而实现提分;二是要抓住更好拿分的考点,比如性价比较高的三小法,考查概率较高的新增新修考点。   新增常考 法考“新增常考”,当年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历来是法考的考查热点。 根据历年考生反馈,法考客观题考试常常涵盖大量新增/新修相关的题,会直接考查细节,也会考查考生对它们的运用。 正是因此,新增新修相关的考点,是法考er冲刺期要重点关注的方向。 整体来看,2025年法考新增新修比较适合集中突破,因为变动考点较少。 举例而言行政法没有变动之处; 刑法和刑诉,只有新增新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理论法和三国法,变动考点很少。 而民法、民诉和商经知的新增新修考点相对较多,跟着小法一起梳理,锁定新增新修这一突破点! 注:以下内容整理自法大法考【2025年大纲解读直播课】的配套电子讲义。    重要新增新修民法篇新增两项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2024年9月27日施行)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施行) 大纲内容仅在婚姻家庭编作出一定调整。 •结婚:结婚与同居的区别;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 •离婚:离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特殊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房屋的处理、离婚时给予子女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和离婚后再次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确定与变更。  民诉篇新增考点如下: 第三章 诉: ●诉的合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四章 主管与管辖: ●协议管辖异议的处理; ●管辖权转移的限定; 第五章 当事人: ●权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院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民事证据 ●文书提出命令; 第九章 人民法院调解 ●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原则。   商经知篇新增新修三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商经知的变动,主要集中在经济法方面,具体体现在第一节的反垄断法,第三节的矿产资源法。 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2025-07-19 17:49:35

民法重要考点——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须替代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的属性,监护人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的(无过错),并不能免责,而只能要求减轻责任。 2.具体到赔偿费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由监护人赔偿。 3.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仍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者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责。 2.《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追偿,而《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注意识记劳动派遣期间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由接受劳务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92 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定作人责任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93 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是,在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对承揽人的选任方面有过错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网络用户需对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因为自己利用网络直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与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用户侵权,权利人依法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要求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通知而后者未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4.网络用户有正当使用网络的权利,如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则其他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任意要求或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民法典》第 1195、1196 条对通知和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等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2.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 就外部责任而言,第 1201 条的责任结构与第1198 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完全相同包括追偿的规定。 2.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以第 1199、1200 条调整,其要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证明尽到职责的,无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基本规则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203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责任人对于缺陷有无过错,均须承担侵权责任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3.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再根据造成缺陷的原因,决定追偿关系。 4.缺陷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仍须承担责任,赔偿后可向该第三人追偿。 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要求惩罚性赔偿须满足两个要件: (1)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生产、销售,或者未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 (2)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2025-07-12 17:31:08

民法考点——侵权责任概述!

一、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要件(《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推定亦属于过错责任,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 1199、1252、1253、1255、1257 条等(主要是物件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依法律规定,在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可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以下关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识记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为公平责任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一个事例是《民法典》第 1190条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而无过错的情形。   二、共同侵权 广义上的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三种情形。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此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即有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产生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须注意识记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的责任分配规则。   (二)共同危险行为 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且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同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可能是其行为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可免责。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2.第 1171 条规定的后果是连带责任,第 1172 条后果是按份责任。 3.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事实。   三、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做出了规定,可注意以下方面: (1)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混合过错、与有过失); (2)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受害人自甘冒险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1176 条); (4)行为人依法采取自助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 1177 条)   四、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85 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 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 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25-07-12 17:16:52

刑法考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自由是一种感觉)。一般指现实的自由,例如,甲将夜间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如果乙中途没有醒来,则甲的行为只是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乙中途醒来因被甲反锁而不能离开房间,则侵害了乙现实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亦即,本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 【相关法条】 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归纳】 ★1.为了索债(主观目的)而扣押,构成非法拘禁;包括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索债目的,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结果加重与转化犯。 (1)过失致死(重伤),结果加重; (2)暴力[轻伤以上]致死(重伤),故意杀人、重伤(转化犯)。 ★(3)关键在于:对于结果的罪过心态(故意、过失)。 3.罪数。绑架、抢劫、拐卖中拘禁,定一罪;国(边)境犯罪中拘禁,是加重犯。 收买后拘禁,数罪并罚。 4.三种非法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择一重处。   二、绑架罪:客观绑架行为(拘禁、杀伤、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人质目的 绑架罪,是指欲图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法益是被绑架人(人质)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自由权、生命权等人身权益)。行为人经“被绑架人”有效承诺而实施假“绑架”行为,即使给其近亲属造成恐惧,也不构成绑架罪,有可能涉嫌它罪(如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 239 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果加重犯、结合犯】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归纳】 ★1.客观:绑架罪是单行为犯(拘禁、杀害伤害、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欲图向第三人要钱;欲图使第三人知情)只是主观目的。控制人身(包括杀死、伤害)即为既遂。 2.“假绑架”:客观上无绑架行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3.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 VS 当场劫夺被害人的抢劫故意。 4.绑架罪、拘禁罪是继续犯,在行为终了之前加人,可构成继承共犯。 5.结果加重犯(无期至死刑)有三:杀人、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过失致死,不能再判死刑。绑架中杀而未死:“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6.共同犯罪。二人共同非法拘禁,一人勒赎目的(构成绑架罪),一人索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拘禁导致的结果客观负责。

2025-07-05 16:37:43

应届生证书领取详细流程!提前做攻略,法考领证更顺利!

法考允许符合专业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不过,由于应届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拿到的时间较晚,领取法考证书的时间也会晚于非应届生。 通过2024年法考的2025年应届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已出,同学们距离自己的法考证书终于又近了一步! 跟着小法一起梳理相关流程,提前准备好材料,争取顺利领到法考证书!(PS:参加2025年法考的2026年应届生,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哦~)   网上填报申请信息  人 员  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时 间  2025年7月7日8时至9日24时。  网 址  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  受 理 地  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条件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时 间 :2025年7月14日至16日。  材 料 : ①居民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②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证件照片。 与本人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④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特别提醒:各地办理的具体时间、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同学们需留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公告。   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PS:根据历年经验,8月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陆续发布应届生的领证通知!

2025-07-03 15:20:57

民法考点学习——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2.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但即使是无偿委托,委托人也需要偿还受托人的费用。   二、转委托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3 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1.委托合同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故受托人原则上应亲自行义务。 2.转委托原则上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也可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经同意而成立的,受托人不直接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如受托人在对第三人的选任或对第三人的指示方面有过错,则仍须对此负责。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时,委托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应向受托人主张,而不应向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主张。   三、所谓“间接代理”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6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受托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929 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有偿的,受托人对一般过错负责;无偿的,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33 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如果信任丧失,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区分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而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无偿委托,仅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则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2025-06-28 17:57:00

商经知复习!这些新增/新修和重要考点,必须着重突破!

商经知包含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在客观题中的占分比较高。 因此,法考er在备考的时候务必要格外重视商经知,多花点时间精力,争取能多拿到些分。 跟着小法,从商经知的2025年新增/新修考点和重要考点出发,复习梳理本学科!  商经知新增新修考点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商经知重要考点 1、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出资;出资瑕疵;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代位诉讼;决议效力瑕疵;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公司担保制度;组织机构;公司变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公司清算;一人公司相关考点。 2、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财产损益分配;合伙企业决议;入伙、退伙。 3、破产法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处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保证中的债权申报;重整程序。 4、票据法票据权利;票据的抗辩与补救;汇票;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5、保险法成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解除;代位求偿权。 6、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7、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是技术干预或控制。 8、消费者保护法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后悔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消协可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消协非营利的免费推荐商品行为是合法的;法律责任。 9、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法律责任。 10、财税法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制度;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11、劳动法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补偿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 12、环境保护法规划环评;分类环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13、森林法林木归属;公益林;无需采伐许可。 14、矿产资源法开采审批制度;个人可采;矿区争议。 15、著作权法作品范围;作者范围;著作权的限制。 16、专利权法保护客体;专利权主体;专利权侵权行为;专利实施特别许可;专利权保护。 17、商标权法商标申请原则;驰名商标;商标权宣告无效;商标侵权;商标权消灭。

2025-06-25 18:03:24

刑法重要考点打卡——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以信用卡手段的犯罪罪名比较多,如涉及财产损失,基本认定方法是:(1)先看是否“盗窃、抢劫真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2)再看是否“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3)最后用“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被害人-行为对象-占有状态-转移占有手段)认定是否属财产犯罪。   (一)信用卡相关犯罪 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其他获取(诈骗、捡拾、抢夺、敲诈等)并使用,以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 1.信用卡(银行卡):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支付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用假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滥用真卡 (1)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柜台、ATM 机均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数字信用卡);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超期超额透支,经催还不归还   (三)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 盗窃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四)以信用卡为手段的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以信用卡为手段的犯罪,如果不属“盗窃、抢劫真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也不属“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就应当采用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一看被害人,二看犯罪对象,三看占有状态,四看转移占有手段)推理其属何种财产犯罪。 1.欺骗顾客重复刷卡、多刷货款:盗窃罪。 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欺骗顾客重复刷卡,或者骗取顾客签名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因合法持卡人对多刷而支付的钱的转移占有情况不知情,没有处分意思,构成盗窃罪。 2.使用被止付的信用卡。 发行银行因交易异常等原因对有效信用卡的某笔交易止付,因信用卡仍有效,故使用该卡不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也不属“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根据具体损失者、欺骗手段认定犯罪。如果行为人在购买商品时通过先刷卡然后通知银行止付的方法骗取对方交付货物,对象是货物,构成诈骗罪;如果利用信用卡提现,待提出款项后利用干扰方法使信用卡止付,而使信用卡上数额不发生变动、银行受损的,构成盗窃罪。 3、信用卡中没有实际对应的现金,利用 ATM 机故障使其充值,或取现等,根据被骗人有无处分意识,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   (五)区分“信用卡账户”与“网络账户”:冒用信用卡账户,是信用卡诈骗;盗取网络账户里的钱,是盗窃罪 1.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冒用信用卡账户(“数字信用卡”),利用第三方平台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也涉及信用卡的问题。 2.但是,冒用不属于信用卡账号的其他“网络账户”,例如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网络白条、网络钱包进行支付,或者转账,不属冒用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构成盗窃罪等犯罪。

2025-06-07 16:04:41

刑法考点打卡——食品犯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1.三种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利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2)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3)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也构成本罪。 2.食品:人用食物。 3.“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禁用物质: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非法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禁用农药、兽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地沟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即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构成本罪。 4.本罪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造成实害后果是其结果加重犯。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要求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鉴定确认)。 1.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 (1)超标: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还能包括: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2)死肉、未检疫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禁止生产的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例如不加碘食盐。 (4)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

2025-06-04 17:02:53

刑法考点——生产、作业类犯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 134 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主体(自然人):生产、作业人员。包括:(1)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2)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3)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无照单位人员,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罪犯都可构成。 2、法定犯及违法性前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罪过形式:过失(对结果)。因此需要实害结果。4.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在生产作业中发生失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认定为本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罪。在一般生活中发生,不触犯本罪,构成一般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5.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符合其他特别条款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增设一种行为形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应当以特别法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6. 加重犯与基本犯的关系: 与危险作业罪(第 13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三种违规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该罪系危险犯,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二)危险作业罪 第 134 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 139 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身份:“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1)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2)实际控制人、投资人;(3)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时间:必须发生在安全事故之后,但不要求发生在安全事故完全结束之后。 3.共犯:其他不具身份的人,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以共犯论处。 4.成罪条件:本罪为情节犯,非结果犯。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不报告行为的故意不作为)与故意杀人罪(支配生命的杀人行为+对死亡结果故意)的区别。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有无利用职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2025-06-02 17:45:31

刑法考点学习——“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校车、客车“两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四种危险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 的驾驶行为。应与饮酒驾车(含量>20mg/100ml)区别。前述交通肇事罪的第六种情节为“酒后”(包括饮酒、醉酒)。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认定依据;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认定依据。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要求从事“校车业务”(校车)、“旅客运输”(客车),亦即进行专门运送学校师生上下学业务、经营性质的旅客运输业务,才可能构成本罪;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或者在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日常生活(如载乘亲朋好友)中严重超载、超速,不构成本罪。另外,非法运营的,也属经营性质车辆。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仅限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不构成本罪;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危及公共安全”(此项为具体的危险犯)。 2.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私人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第1项)。即指可危及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道路”,不一定要求是“公路”。 3.机动车。(1)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3项)。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2)不包括非机动车。“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对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不包括自行车、电动车、马车等。 4.抽象危险犯。 5.对行为系故意。   (二)共同犯罪 1.本罪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对掺入酒精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例如,甲明知乙即将驾驶汽车,而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掺入酒精,乙不知情而驾驶汽车,被交警拦车检査后酒精含量大于 80mg/100ml。乙无故意,不构成犯罪;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督责任(两种人对两行为)。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②)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③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可类比: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罪数 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与区分 尽管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它罪均为重罪)。实际上,虽然理论上触犯数罪,但最终以它罪(重罪)论处。因此,这些涉及汽车肇事案件的罪名实际上是重罪、轻罪的关系,可以按由重到轻的方法进行认定:(1)先看罪过,对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极严重违章,极大概率会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对特定重伤、死亡结果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3)对公共安全是过失(一般违章),才涉嫌交通肇事。(4)再看结果程度,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轻伤以下涉嫌危险驾驶。(5)最后看行为,危险驾驶需四种特定违章行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可以认为二者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只造成轻伤结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2025-05-24 15:52:18

2025年法考大纲,哪几科的变动比较多?

2025年法考《考试大纲》已出,近几日,法考er对新大纲的关注也较多,毕竟新增新修是法考的常考重点。 今天小法就带大家整体梳理一下,法考八科,具体都出现了哪些变动! 民法新增新修考点结婚的概念 ●结婚与同居的区别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 ●特殊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给予子女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和离婚后再次分割债务的清偿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 ●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探望权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刑法新增新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行政法新增新修无   刑诉新增新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民诉 考点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权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院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书证 ●文书提出命令 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 ●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原则   商经知新增新修 考点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理论法新增新修 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三国法新增新修考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25-05-21 15:42:26

刑法考点学习——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犯构成要件:违章行为+损失结果(量的要求)+因果关系(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1.主体:一般主体。 2.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3.违章行为(“违章”)。 4.结果量的要求(结果+情节)。 5.因果关系。 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1)违章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条件关系,而且要求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具有相当性)。 (2)重大损失结果是被违反的规章条文所预设防止的结果(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6.罪过形式:过失(对实害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由重到轻):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1.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年):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1)案件整体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当然要求逃逸之前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要求逃逸前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逃逸之后,之前并未死亡。 (4)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主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有故意(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即可),无需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行为人误认为死亡,逃逸致死的,仍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存有故意,且其不救助的行为对于生命具有支配作用(可认定为不作为杀人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是不作为过失致死,而不是作为过失致死。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 ~7 年):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逃逸 (1)逃逸之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去掉逃逸情节,行为人仍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逃逸情节不能重复评定。   (三)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三种人指使违章、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 1.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1)三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 (2)行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3)结果:驾驶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加重犯均可)。 基本原理是:该三种人具有监督责任,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章行为。故而,三种人与驾驶者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2.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过失犯罪) (1)四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 (2)行为:指使肇事人逃逸。只需指使逃逸,对于违章,是肇事人本人自决,还是受指使者指使,在所不论。 (3)结果:肇事人须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肇事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指使者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四)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为+对结果是故意) 亦即,对于之后隐藏或者遗弃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之前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的,还应与交通事罪数罪并罚。   (五)汽车肇事案件中的此罪彼罪 1.过失与故意。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伤害)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客观结果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特定个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过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条)。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侵害个人生命身体,而未危害公共安全,且对死亡(伤害)结果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2.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 醉酒开车、追逐竟驶,未达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开车、追逐竟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达到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理论上触犯两罪,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条规定为择一重处)。

2025-05-21 15:12:34

刑法中的重点——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相关法条】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危险犯(基本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9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实害犯(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对象: 正在使用(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5种)。 (1)大型拖拉机可扩大解释到汽车中:缆车可解释到电车中:载多人的电瓶车既可归入汽车也可归入电车。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2)正在使用:正在行驶、已交付使用、不需再检修就可使用。 2.破坏行为:对交通工具的功能进行破坏,能引起倾覆、毁坏即可。例如即使是破坏汽车刹车上的很小部件,但足以损坏其制动功能的,也是破坏行为。 3.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倾覆指翻车等;这里的“毁坏”不是指财物价值的贬损,而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从而对公众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是危险犯(基本犯)的结果加重犯。 4.此罪彼罪、一罪数罪:(1)想象竞合: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或者毁坏交通工具,如非关键部件,不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系关键部件,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同时数额较大的,同时也会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2)想象竞合(以目的行为定):以放火烧车的手段引起汽车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直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认定,认定为爆炸罪。(3)想象竞合: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以破坏生产经营的,如足以造成倾覆、毁坏危险,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相关法条】 第 117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危险犯(基本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交通设施: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附属物(如道路专用线路、道路上的窨井盖、隔离栏等)。 2.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掉轨道枕木、毁损交通标志、熄灭灯塔上的灯光、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等。 3、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例如,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足以使汽车对撞、倾覆;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盗窃后路中间没有其他隔离物,或者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助车道,盗窃后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没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例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栅栏外是没有车辆的平地,宜认定为盗窃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对象系正在使用中(包括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危害公共电力安全。 3.想象竞合:与盗窃罪。盗窃电力设备数额较大,没有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同时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 2.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 3.想象竞合: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本罪,如盗窃数额较大,也触犯盗窃罪,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2025-05-19 1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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