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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资料分享(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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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18:36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9,学习刑法的“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二)”!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二) 01 知识点详解 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根据结合认定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制止风险 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是因行为人是危险源的监管者或者制造者,由此对危险的发生负有监管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②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来说,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时,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他人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监管、监护等义务时,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予以监督、阻止。 ③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危险时,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即“谁创设风险,谁消除风险”。 (2)基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而产生的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 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由此对被害人负有保护义务,而无论风险由谁创设。这种特殊人身关系有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的是判例确认的。最基础的关系被限定为“稳定的危险共同体”关系(稳定+危险共同体),以家庭关系为基本模型。 ①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法律规定特定行为人需保护被害人。 ②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形式上是合同义务)。 ③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单方合同)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控而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是因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对于私人空间,如相对隔离的非公共建筑物、汽车内,在没有他人可以救助被害人的情况下,空间的支配人即负有报告、救助危险的义务;对于公共空间,管理者具有管理义务。在形式上,此种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判例的推导。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报告、救助义务。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通常是成年人对无辨识能力的人以自己身体为对象的自害行为有阻止义务。 02 真金题带练 (2014年单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 C

2026-04-28 17:16:57

法考资料分享(2月3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28 17:11:05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0,学习刑法的“因果关系(一)”!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因果关系(一) 01 知识点详解 ★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四种基本定式模型 (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1)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2)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 (3)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 (4)当然,结果可归责于行为时,对结果本身也有要求,需要结果是该罪名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并且结果在行为的可能射程范围之内。 (二)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A1(条件1)→B+A2(条件2)→R(果) 1.第一步,判断最初行为(Al)是否可大概率的导致介入因素(A2)、二者是依附关系还是独立关系? 关于A2 与 A1 具有依附关系的情形,细述如下: (1)行为人实施的最初行为(A1),导致被害人迫不得已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A2)的。应当认为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A2)依附于最初行为(A1),即使该介入行为(A2)具有高度危险,也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A1)与结果之间(R)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A1),导致被害人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而实施了介入行为(A2)。仍然认为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A2)依附于最初行为(A1),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A1)与结果之间(R)具有因果关系。 (3)介入行为(A2),是依照处于支配地位的行为人的指示(A1)而实施的,A1 对 A2有支配。则应当将结果(R)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A1)。 2. 第二步,若系独立关系,再分别判断介入条件(A2)、最初行为(A1)对结果的作用力(责任)大小。 如果最初行为(A1)不会大概率地导致介入因素(A2),介入因素(A2)独立于最初行为(A1)存在,A2与A1不具有依附关系,而是独立关系,则需进一步判断二者对于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作用大者有因果关系。 (1)介入因素(A2)直接导致结果(R)的,切断之前行为(A1)与结果(R)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明显发挥了重大作用,应当认为介入因素(A2)与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A2),虽未切断之前行为(A1)与结果(R)之间的因果关系链,但对结果起了决定性作用或作用较大,应当认为介入因素(A2)与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实施的最初行为(A1)导致最后结果(R)发生的可能性高(包括导致最终结果的危险),而介入因素(A2)对造成结果(R)仅起轻微作用的,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A1)与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一些经验法则 02 真金题带练 (2021年回忆版多选)关于因果关系,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A.甲系出租车司机,某晚未经乘客同意而抄近道,女乘客李某误以为甲欲行不轨而跳车,不幸死亡。甲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乙放火意图烧毁张某房子,张某冲进房内试图救出妻子,未料火势猛涨,张某及妻子均被烧死。乙的放火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在医院门口捡到一婴儿,旋即发现婴儿有先天性疾病,遂将婴儿扔至垃圾箱旁,后婴儿被冻死。丙扔婴儿的行为与婴儿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丁在家中煮面,不料点燃了灶台旁的易燃物,丁心生恐惧,顾不上扑火夺门而出,后火势逐渐变大,致使邻居房屋被烧毁。丁的不扑火行为与火灾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 AD

2026-04-27 15:01:40

法考资料分享(2月4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27 14:54:18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1,学习刑法的“因果关系(二)”!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因果关系(二) 01 知识点详解 ★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四种基本定式模型 (三)重叠因果:A1(≥50%)+A2(≥50%)→R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A1、A2 是独立关系,不是依附关系),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如果二行为对结果造成的作用一样大(或者超过50%),或者无法区分作用大小,则认为一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两个独立条件,责任均≥50%(或无法区分责任大小)时,都有因果,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重叠因果。重叠因果是前述介入因素的变型。 (四)同时犯因果(事实不能查明的证据规则) 同时犯因果,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有作用、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由于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因此,需要根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来证明和认定案情事实。 (五)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所谓“假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因果关系是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应当以既存的客观事实为认定基础。在判断时点上,应当等结果发生之后进行判断,回溯性地如实叙述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既存因果流程,分析导致结果的客观因素。不是在行为当时、结果还未出现时,预测性地进行主观假设。 在判断条件关系时,尽管运用了假定的思维(如无A则无R,则A是R的条件),但是仍是客观判断,而不是主观臆断。当客观上出现某个现有行为(A)导致结果(R)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A),由于其他情况(B)也会产生同样结果(R)的情形,判断A与R之间是否具有条件关系?应当先叙明已经发生的既存具体因果流程事实(AR),然后假定没有现有行为(A),导致结果的原有具体因果流程为何(B-R)。最后看现有行为是否改变了原有因果流程,比较现有因果流程(A-R)与原有因果流程(B→R)是否相同,来判断现在行为(A)与结果(R)之间是否具有条件关系以及因果关系。 1.现有行为改变原有流程,认为现有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即,如果现有行为(A)导致同样结果(R)的具体流程(A>R),与原有情况(B)导致结果(R)的具体流程(BR)并不相同,则应认为现有行为(A)与结果(R)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因果关系。 2.现有行为未改变原有流程,认为现有行为与结果无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即,如果现有行为(A)导致同样结果(R)的具体流程(AR),与原有情况(B)导致结果(R)的具体流程(BR)完全相同,或者尽管不完全相同但没有重大差异,则仍认为现有行为(A)与结果(R)之间不具有条件关系、因果关系。 3.由此得出的推论和经验法则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需在出现结果之后,首先根据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叙明既存因果流程,再分析造成结果的条件为何,最后看哪个条件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有无。 当然,这并不是说,直接导致结果的直接条件就一定有因果关系,如果该直接条件不负主要责任,或者与之前的另一行为有依附关系,仍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该直接条件。 (六)共同犯罪与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系数个共同正犯(数人行为)的共同行为整体(一个行为),因此,当共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数个共同正犯人都承担连带责任;而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是通过正犯行为对结果负责,当共犯行为(帮助、教唆)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共犯人(帮助犯、教唆犯)才对结果负责。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客观上对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 帮助犯、教唆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如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则对结果负责。 3. 注意:共同犯罪与同时犯不同。 共同正犯中仅有一个整体共同实行行为,只不过有数个共同犯罪人(上图左);只要危害结果与该整体行为有因果关系,数共同正犯人均应对该危害结果负责。 而同时犯中有数个实行行为(上图右),需要具体查明是哪个实行行为导致结果、作用大小如何。 02 真金题带练 (2020回忆版多选)下列选项中,行为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是? A.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甲指使成员乙,对丙进行非法拘禁,丙脱逃,乙恼羞成怒,在丙家将其杀死 B.乙住 14 楼,甲上门讨债,敲门说“你该还钱了”,乙害怕,试图从 14 楼爬到 13 楼阳台,结果失足摔死 C.甲、乙合谋杀丙,约好由乙开车把丙带到甲家地下室杀害,结果乙在半路被丙的言辞激怒把丙射杀在车里 D.甲对乙实施抢劫后离开,由于乙受到严重恐吓,神志不清,回家途中坠入河中被淹死 【参考答案】 AC

2026-04-27 14:52:59

法考资料分享(2月5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25 14: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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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14:30:16

法考资料分享(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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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2:38:12

法考中的“年龄”盘点!不同年龄阶段,责任规定有何不同?

法律中的“年龄”相关规定,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法考中的常考点。 跟着小法一起盘点,民法和刑法中的“年龄”! 民法篇 0岁以下(胎儿)——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般来讲,胎儿的继承权会出现三种情况: 1.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份额属于该婴儿,由其监护人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重新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的,则该预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但因其死去,故用作为该婴儿的遗产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0~1岁——父亲不得提出离婚《民法典》第1082条: 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阶段可以独立购买文具等小额物品,但在大额消费、网络游戏充值等方面,需监护人同意。 8岁~18岁(不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8周岁意味着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购房、投资、诉讼等民事活动,拥有自主决策权,需独立承担违约、侵权等民事法律后果。 刑法篇 0岁~12岁——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 不满12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所有不法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一定免除行政、民事责任)。 12岁~14岁——相对有刑事责任阶段之一《刑法》第17条第3款:12~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岁~16岁——相对有刑事责任阶段之二《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16岁+——完全有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一切不法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12岁~18岁;75岁+——从宽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4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6-04-22 17:40:48

背会所有知识点能过法考吗?上岸三要素,一个不能少!

每个人的偏好和擅长点不同,对学习方式的选择也不同。有的考生喜欢对着考点死磕;有的考生则喜欢疯狂刷题总结。 从自己喜欢的事情出发,效率自然会更高。于是经常看到有人问:如果把法考知识点全部背会,能过法考吗?如果历年真金题刷够五遍,能过法考吗? 单一学习方式 诚然,有的考试是可以通过单一的学习方式通过的,但对于法考来说,这样单一的学习方式并不可取。 每种学习方式都有它的独特优势,听课能帮助你更准确地理解考点,背诵能让你更准确地区分细节,刷题能带你巩固并检验知识。只有全面强化各项能力,你的法考才更有保障。 而且,采用单一的学习方式,可能会让自己陷入枯燥的学习氛围中,难以坚持。 法考上岸要素 听课打好基础 法考知识点专业性较强,八个科目的学习都需要理解。但民法抽象概念很多,刑法学说较多,商法距离生活较远……理解起来困难重重。 针对这些情况,死磕知识点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还可能一不小心就理解错误。因此更建议搭配着视频课,跟着专业的法考老师学习。 有专业的老师带你拆解知识点、搭建学科体系,你能更好地打牢基础,努力的方向也会更清晰明确。 背诵巩固知识 想要将知识内容转化成自己的语言,前期就离不开背诵。 很多科目的学习本身也是建立在背诵的基础上,比如三诉的学习就需要理解+背诵,三国法中的很多知识点都是背会即可。 因此即使背诵很枯燥,需要不断反复,同学们还是要耐住性子慢慢背。 不过单凭背诵是很难过法考的,首先背会所有的知识点就不现实。法考知识点庞杂,法律法规繁多,全部熟练背诵,势必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精力。 刷题实践运用 知识点的掌握情况终究要通过刷题来检验,自己是否具备了上岸的水平,也需要通过模考测试来判断。 对客观题来说,刷题能带你适应不同题型,锻炼你捕捉考点的能力;于主观题来说,刷题能让你熟悉考点的语言转化,带你灵活运用考点。 但即使历年真金题和模拟题已经包含了多数考点,法考单刷题还是不够。对于某些重理解的科目来说,不熟悉相关概念,很可能连题目和案情都看不懂。 小技巧 在法考中听课+背诵+刷题缺一不可,只有全部拿来,备考才能面面俱到。 听课Tips: 选择自己喜欢的。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授课风格,每个专业的法考老师也都有带你上岸的实力,因此选择老师的时候,可以多听几节,根据自己的喜好做出选择。 不轻易更换。选定老师后就坚定地跟下去,老师讲解知识点的角度和思路多有不同,随意更换不仅会打乱自己的进度,还可能造成混淆。 背诵Tips: 选择合适的时间。如果讨厌背诵,就选在早上,早上的自律信念感最强;如果耐心欠佳,就选择碎片化时间,一点点磨掉背诵任务。 搭配方式技巧。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诵会记得更快、更牢固;搭配一定的背诵方法,则可以减小背诵的难度。 刷题Tips: 循序渐进。刷题要有所选择,前期主要是巩固考点,教材中的例题为主;后期就要有所拔高了,综合性的真金题和模拟题为主。 整理错题。错题集是可以用到临上考场的,错题中的知识点和答错的原因,都可以帮助有效提分。

2026-04-21 17:22:54

2026年主观题“二战”网络班!强化主观题能力!

2026年主观题“二战”网络班 法大法考名师亲授+定制备考方案 学练一体+实战闭环,提升主观能力 助你2026年法考主观题备考,实现突破! 主观“二战”网络班 01 适合人群 主观题“二战”或多战考生; 基础尚可但答题技巧不足; 需要系统化训练的基础薄弱的考生; 工作繁忙需要高效备考的在职考生。 02 课程特色 精准诊断,定制方案:入学专业测评,精准定位薄弱环节;1V1专属提升方案,告别盲目复习。 双师强援,双重保障:名师梳理知识体系,夯实理论基础;教研老师专攻答题技巧,精准批改反馈。 实战闭环;高效提分:模拟考试→阅卷复核→失分解析全流程;答题能力与得分技巧同步提升。 智能伴学,24小时护航:AI助教“法小伴”随时答疑;智能题库精准推送,学习数据实时追踪。 03 咨询报名 识别二维码 获取详细的课程信息、课程优惠 04 课程设置 第一阶段:客观提高 重难点专题串讲,深度梳理高频考点; 精炼核心干货,碎片时间高效利用; 强化“输出能力”,知识转化为得分答案。 第二阶段:客观冲刺 高频考点浓缩串讲,掌握最高分值内容; 全真模考闭环训练,还原考场环境; 错题精准清零,实现“做一道、会一类”。 第三阶段:主观强化 金牌师资,刑法方鹏、民法刘家安等法大法考名师授课; 三维诊断,精准锁定薄弱模块+小灶课+课后精练; 案例分层,小案例→大案例→跨科案例进阶训练; AI+精批,每道题标注采分点,提供标准答案模板。 第四阶段:主观冲刺 高频考点浓缩串讲,掌握采分点速记; 全真模考训练,提升答题效率; 1V1诊断式批改,详解采分点遗漏。 05 贴心服务 班主任督学制:专业班主任跟踪学习进度;定期检查学习任务,确保备考节奏。 双线答疑系统:官网答疑+班主任紧急问题绿色通道;重要知识点配发语音解析。 法大法考错题本:定期收录错题,记录知识盲区;日常强化练习,避免重复犯错。 全真模拟考试:面AI+人工双阅卷复核;部分题目精批,精准预测得分。

2026-04-21 17:20:20

法考资料分享(2月9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21 17:09:03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4,学习刑法的“故意&过失”!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故意&过失 01 知识点详解 一、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目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要素:明知行为会发生结果(明知)。在认识程度方面,可以是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必然性,也可以是大概率、小概率(可能性大小不论)。 2.意志要素:希望结果发生(追求)。 直接故意的构成要点在于意志因素方面,亦即对于结果的发生抱有追求、希望的目的,无论是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大还是小,只要具有追求结果的目的,即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故而直接故意又被称为“有目的的故意”。 (二)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要素:对结果发生的大概率(盖然性)认识,亦即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但并非必然发生,还是有不发生余地。如认识“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必然性认识)则属直接故意。 2.意志要素:放任(意志空缺),仍实施行为。 间接故意通常有以下情况(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间接故意,仍需按间接故意的成立条件予以判断)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抢劫财物而使用暴力放任被害人死亡,或者为了杀妻而在妻子碗内投放毒物时,放任孩子的死亡。 (3)瞬间冲动下不计后果的行为,例如不计后果(明知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也可能造成伤害结果)乱捅刀子,结果致人重伤。 二、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1.认识要素: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一般是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小概率(可能性小),也可以是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大概率(可能性大)(但有依据避免)。 2.意志要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反对结果发生)。暗含的意思: (1)“避免”:反对结果发生。应当避免(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能力)而未避免。 (2)“轻信”:行为人有客观依据(例如客观上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或者之前有避免结果发生的经验)、有能力阻止结果发生。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1.没有预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预见(行为人主观事实)。 2.应当预见:社会公众期许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预见义务),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知识水平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能够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具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预见能力)。社会公众认为行为人不能预见,系属意外事件。 02 真金题带练 (单选)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参考答案】 B

2026-04-21 17:04:45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5,继续学习刑法的“故意&过失”!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故意&过失(二) 01 知识点详解 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认识要素的内容 (事实性认识)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的成立都需具备“明知”的认识要素,并且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分则有 453 个故意犯罪,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罪名,都是不同的犯罪故意,构成条件各不相同,各有各自的故意认识内容,需要认识到该具体罪名的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才能成立具体罪名故意。1. 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1) 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但仅需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性质(自然性质),而无需认识到行为的法律属性(违法性认识)。 (2) 发生结果的可能。对于结果的认识是故意认识的核心内容(结果负价值),但并不要求认识很具体,只需认识到构成要件规定的结果,即认定有故意(法定符合说)。 (3) 对于以特定对象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认识到特定对象。 注意: 按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对同一构成要件(同一罪名) 之下不同对象的认识错误(认识到了“属”而认错了“种”),仍认为对刑法规定的对象有认识,可成立此罪的故意。 (4) 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但只要求认识大概流程,不要求认识到流程的具体样态。 (5) 对于以特殊身份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身份犯),对于身份要素也要求有认识。特殊身份要素(纯正的身份) 是不法要素,故而为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对于身份没有认识,不能成立此罪的故意。 (6) 对于以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对于时间、地点、方法也要求有认识。 (7) 需要认识到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条件。如果误认为有在不法侵害而防卫(假想防卫)、误认为存在危险而避险(假想避险)、误认为被害人有承诺而依承诺行为(假想承诺),均不能认为具有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一般认为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8)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属性的认识。前节所讲的“淫秽物品”“猥亵”“不正当利益”等都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这些要素属于前述故意成立所必须认识的要素范围,则对其也要有认识才成立故意。 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只须认识其事实属性 (一般公众认识),而无须认识其规范属性 规范属性最终定性由裁判者确定)。2.故意成立的不必要认识要素 (1) 不法要素中的数额、次数、情节等“量的要素”,不是故意认识所必需的认识内容。 (2) 少数故意犯罪中的“损失”要素,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结果要素,而是单纯成立犯罪的量的要素 (可认定是情节要素)。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不是故意认识所必需的认识内容。成立这些犯罪的故意,只需对行为、对象等有所认识即可,而无需对结果有认识,即使对这些结果只有过失、甚至无过错,也可成立这此犯罪的故意。 (3) 对于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认识的必要要素。误将犯罪行为当作合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非犯罪行为的,也认为行为人具有故意,只不过是否具有责任另当别论。 (4) 责任要素不是故意认识的必要要素。对于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没有认识的,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02 真金题带练 (2011年单选)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人是幼女(注:原题为“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因该罪名现已废除,故作修改)D.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参考答案】 D

2026-04-21 17:02:55

法考资料分享(2月10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21 17:00:52

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哪个难?现阶段需要一起备考吗?

进入法考时代以来,考试就分为了两个阶段,即客观题和主观题。毋庸置疑,想要顺利拿到证书,两场考试缺一不可! 那么,两阶段考试的难易程度如何呢?可以从此出发,决定要分别花费多少心思和时间吗? 客观题VS主观题 难度的判断,是多维度的。每个人擅长的领域不一样,对主客难度的判断也不同。虽然对难度没法一概而论,但两者考查的不同之处还是很明确的。 时间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6年法考客观题的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 2026年法考主观题的考试时间为:10月18日。 从时间来看,客观题先行考查,相较主观题而言,更为紧迫。 知识点 根据历年考试公告,客观题和主观题考查的科目为: 客观题 试卷一: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 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从考查范围来看,客观题需要学习的知识点数量更多。 客观题全是选择题,包含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题,答案较为确定。需要考生综合运用各科知识点,解决实际问题。 主观题考查题型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答案开放性较高。需要考生在下对结论、解决问题后,法言法语地说明理由。 从考查深度来看,主观题会对知识点考查地更深。 成绩保留期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主观题的合格成绩仅当年有效,没有保留期。 划重点:法考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可以保留,有效期至下一考试年度。如果你第一年通过了客观题,未通过主观题,第二年的时候无需再次参加客观题,直接报名主观题即可! 简单来说,法考er有一次“二战”主观题的机会,相较客观题,主观题的容错率稍大。 客观题&主观题 无论主客观哪个更难,最理想的状态都是一次通过!因此,还是建议法考er有规划、有侧重地主客一体备考! 现阶段备考重心 客观题先行考查,且考查的知识点范围大于主观题,所以前期知识点的范围选择应该以客观题为主。 特别提醒:主客虽然考查方式和角度多不同,但终归是在考查知识点,建议法考er在备考客观题的时候,也以知识点为主,深挖并吃透考点。 两者如何兼顾 可以在刷题的时候,采用“反向说题”的方式,即刷选择题的时候,通过口述的方式说出来这个选项是否当选,原因是什么。 长此以往,你会越来越习惯输出知识点,等到了主观题备考阶段,便能更顺利地过渡到写作表达阶段。

2026-04-21 16:58:20

法考刑法罪名【间谍罪】!这些行为,都是间谍行为!

今天是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维护国家安全,你我有责。 一起学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增强危机忧患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下面跟着小法,学习法考中的刑法罪名——间谍罪。 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为:三种间谍行为 参加间谍组织。指加入外国政府或者境外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其他国家情报,对他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破坏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成为其成员。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指尚未加入间谍组织,而是接受间谍组织以及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指令,完成其所交给的收集情报等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采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指示其所轰击(轰炸炮击)的目标。 本案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行为实施完毕即为既遂。 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对于国籍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罪过形式:故意 实施第一种行为须明知是外国或境外势力建立的间谍组织而参加;实施第二种行为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而接受;实施第三种行为须明知对方是敌人。敌人即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一方,或者与我国处于交战状态的一方。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0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特别提醒 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敌人,无法构成间谍罪。但可能构成其他涉密犯罪(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 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1.对象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1)“境外”即我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并不要求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与我国为敌。 (2)如果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属于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行为人明知而实施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间谍罪。 (3)如果对象是境内组织、机构、人员,行为人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犯罪。 2. 行为对象:国家秘密、情报。 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事项,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情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缩小解释)。 3. 行为:四种形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非法提供:指违反法律规定而提供;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关、组织、人员的,也属非法提供,可构成本罪。 4. 罪过形式:故意。 明知对象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并且明知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仍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也认为有故意,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6-04-15 17:52:22

法考资料分享(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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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5:35:33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6,学习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一)”!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事实认识错误(一) 01 知识点详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一种分类方法 (不法要素):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 根据行为人主观认错的不法要素(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及手段) 为何,可将事实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本部分按“法定符合说”讲解,不考虑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区分其类别应当首先从行为人主观出发。 (一) 对象错误 ( 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是对象甲加以侵害的情形。 1.同类对象错误 (具体错误): 欲杀甲,误将乙认作甲,而杀害 2.异类对象错误 (抽象错误): 欲杀熊猫 (甲),误将人 (乙) 认作熊猫,而杀害 (二) 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1.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标准和方法 (事实标准)。在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 与打击错误中,实际损害的对象 (结果) 与预期的对象(结果) 都不一致,但打击错误中行为人没有认错对象。因此,二者区分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认错客观对象。 2.打击错误的分类。 依照法定符合说,打击错误的分类与处理方法,以前述对象错误类似。 (1) 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 针对对象 (A 罪对象) 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 (A罪对象) 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虽不一致,但并没有超出同一罪名 (A 罪)构成要件范围。依照法定符合说,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2) 异类打击错误 (抽象错误): 针对对象乙 (B 罪对象) 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A罪对象) 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分属两个不同罪名 (B 罪、A罪) 的构成要件。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通常是两罪的想象竞合。 (三) 因果关系错误 1.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与行为人预设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但仍系实行行为导致结果,而无重大偏差 (未超过同一构成要件)。具体因果流程偏离涉及的问题是: 主观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一般认为,故意的成立只需认识到大概因果流程,无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因而,应当认定此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具体流程具有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2.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指行为人预设采取数个系列动作组成的行为实现结果,实际上提前实现了预想结果。(事例] 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3.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后继行为实现结果)。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动作(通常是杀人、抢劫、绑架等杀人行为) 已经造成结果,出于抛尸等事后目的而实施第二个动作,实际上是第二个动作才导致预期的结果 (通常是死亡结果) 的情况。[事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 (第一动作),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 (第二动作),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四) 手段错误 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手段,与主观预想的手段不一致的情况。系行为人对行为要素的认识错误。通常情形是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手段可以导致结果,但从事后来看手段不能导致结果。例如行为人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或者欲用画符念咒的方法杀人。对于手段错误的处理,应当先从客观上认定行为手段的客观危害性、行为性质,再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此行为有无故意。 1.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时,构成犯罪未遂。 2.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不具危险性,应不作犯罪处理(不可罚的不能犯:详见后文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节)。(事例] 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一般不能构成犯罪。而对于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在客观上绝对不能实现结果的情况 (迷信犯),当然在客观上也不具危险性,不能构成犯罪。 ( 五) 通常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来识别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类别的识别,还存在判断“时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按同时性原则,对应于当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认识错误类别。亦即,认识错误一般指实行行为当时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前文表格、分类标准、认定结论,就是建立在实行行为的基础之上。当然,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认识错误,只不过判断过程中往往被忽略。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的判断不能错位,不能以预备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对应实行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判断。 02 真金题带练 (2007年单选)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参考答案】 A

2026-04-15 15: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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