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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考点——证据的运用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7-30 17:58:40

 

一、证据能力

1.证据的属性

(1) 客观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2.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

收集

(1)主体:公安司法人员及律师。

(2)要求:①合法;②及时,③客观全面,深入细致。

(3) 不同证据种类的收集要求: ①物证、书证的收集;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收集。

审查判断(需要直接排除 的情形和可以补正的情形)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

3.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传闻证据规则。

(3) 自白任意性规则。

(4) 意见证据规则。

(5) 最佳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证据规则

(1)关联性规则。

(2) 补强证据规则。

二、证明力

是指已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等,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证明

1.概念

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并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2.证明对象

(1) 待证事实:①实体法事实;②程序法事实。

(2) 免征事实。

3.证明责任

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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