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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自由是一种感觉)。一般指现实的自由,例如,甲将夜间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如果乙中途没有醒来,则甲的行为只是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乙中途醒来因被甲反锁而不能离开房间,则侵害了乙现实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亦即,本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 【相关法条】 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归纳】 ★1.为了索债(主观目的)而扣押,构成非法拘禁;包括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索债目的,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结果加重与转化犯。 (1)过失致死(重伤),结果加重; (2)暴力[轻伤以上]致死(重伤),故意杀人、重伤(转化犯)。 ★(3)关键在于:对于结果的罪过心态(故意、过失)。 3.罪数。绑架、抢劫、拐卖中拘禁,定一罪;国(边)境犯罪中拘禁,是加重犯。 收买后拘禁,数罪并罚。 4.三种非法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择一重处。   二、绑架罪:客观绑架行为(拘禁、杀伤、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人质目的 绑架罪,是指欲图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法益是被绑架人(人质)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自由权、生命权等人身权益)。行为人经“被绑架人”有效承诺而实施假“绑架”行为,即使给其近亲属造成恐惧,也不构成绑架罪,有可能涉嫌它罪(如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 239 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果加重犯、结合犯】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归纳】 ★1.客观:绑架罪是单行为犯(拘禁、杀害伤害、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欲图向第三人要钱;欲图使第三人知情)只是主观目的。控制人身(包括杀死、伤害)即为既遂。 2.“假绑架”:客观上无绑架行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3.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 VS 当场劫夺被害人的抢劫故意。 4.绑架罪、拘禁罪是继续犯,在行为终了之前加人,可构成继承共犯。 5.结果加重犯(无期至死刑)有三:杀人、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过失致死,不能再判死刑。绑架中杀而未死:“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6.共同犯罪。二人共同非法拘禁,一人勒赎目的(构成绑架罪),一人索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拘禁导致的结果客观负责。

2025-07-05 16:37:43

应届生证书领取详细流程!提前做攻略,法考领证更顺利!

法考允许符合专业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不过,由于应届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拿到的时间较晚,领取法考证书的时间也会晚于非应届生。 通过2024年法考的2025年应届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已出,同学们距离自己的法考证书终于又近了一步! 跟着小法一起梳理相关流程,提前准备好材料,争取顺利领到法考证书!(PS:参加2025年法考的2026年应届生,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哦~)   网上填报申请信息  人 员  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时 间  2025年7月7日8时至9日24时。  网 址  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  受 理 地  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条件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时 间 :2025年7月14日至16日。  材 料 : ①居民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②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证件照片。 与本人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④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特别提醒:各地办理的具体时间、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同学们需留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公告。   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PS:根据历年经验,8月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陆续发布应届生的领证通知!

2025-07-03 15:20:57

民法考点学习——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2.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但即使是无偿委托,委托人也需要偿还受托人的费用。   二、转委托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3 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1.委托合同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故受托人原则上应亲自行义务。 2.转委托原则上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也可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经同意而成立的,受托人不直接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如受托人在对第三人的选任或对第三人的指示方面有过错,则仍须对此负责。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时,委托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应向受托人主张,而不应向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主张。   三、所谓“间接代理”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6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受托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929 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有偿的,受托人对一般过错负责;无偿的,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33 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如果信任丧失,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区分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而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无偿委托,仅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则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2025-06-28 17:57:00

商经知复习!这些新增/新修和重要考点,必须着重突破!

商经知包含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在客观题中的占分比较高。 因此,法考er在备考的时候务必要格外重视商经知,多花点时间精力,争取能多拿到些分。 跟着小法,从商经知的2025年新增/新修考点和重要考点出发,复习梳理本学科!  商经知新增新修考点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商经知重要考点 1、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出资;出资瑕疵;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代位诉讼;决议效力瑕疵;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公司担保制度;组织机构;公司变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公司清算;一人公司相关考点。 2、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财产损益分配;合伙企业决议;入伙、退伙。 3、破产法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处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保证中的债权申报;重整程序。 4、票据法票据权利;票据的抗辩与补救;汇票;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5、保险法成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解除;代位求偿权。 6、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7、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是技术干预或控制。 8、消费者保护法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后悔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消协可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消协非营利的免费推荐商品行为是合法的;法律责任。 9、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法律责任。 10、财税法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制度;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11、劳动法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补偿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 12、环境保护法规划环评;分类环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13、森林法林木归属;公益林;无需采伐许可。 14、矿产资源法开采审批制度;个人可采;矿区争议。 15、著作权法作品范围;作者范围;著作权的限制。 16、专利权法保护客体;专利权主体;专利权侵权行为;专利实施特别许可;专利权保护。 17、商标权法商标申请原则;驰名商标;商标权宣告无效;商标侵权;商标权消灭。

2025-06-25 18:03:24

刑法重要考点打卡——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以信用卡手段的犯罪罪名比较多,如涉及财产损失,基本认定方法是:(1)先看是否“盗窃、抢劫真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2)再看是否“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3)最后用“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被害人-行为对象-占有状态-转移占有手段)认定是否属财产犯罪。   (一)信用卡相关犯罪 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其他获取(诈骗、捡拾、抢夺、敲诈等)并使用,以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 1.信用卡(银行卡):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支付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用假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滥用真卡 (1)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柜台、ATM 机均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数字信用卡);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超期超额透支,经催还不归还   (三)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 盗窃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四)以信用卡为手段的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以信用卡为手段的犯罪,如果不属“盗窃、抢劫真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也不属“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就应当采用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一看被害人,二看犯罪对象,三看占有状态,四看转移占有手段)推理其属何种财产犯罪。 1.欺骗顾客重复刷卡、多刷货款:盗窃罪。 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欺骗顾客重复刷卡,或者骗取顾客签名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因合法持卡人对多刷而支付的钱的转移占有情况不知情,没有处分意思,构成盗窃罪。 2.使用被止付的信用卡。 发行银行因交易异常等原因对有效信用卡的某笔交易止付,因信用卡仍有效,故使用该卡不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也不属“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根据具体损失者、欺骗手段认定犯罪。如果行为人在购买商品时通过先刷卡然后通知银行止付的方法骗取对方交付货物,对象是货物,构成诈骗罪;如果利用信用卡提现,待提出款项后利用干扰方法使信用卡止付,而使信用卡上数额不发生变动、银行受损的,构成盗窃罪。 3、信用卡中没有实际对应的现金,利用 ATM 机故障使其充值,或取现等,根据被骗人有无处分意识,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   (五)区分“信用卡账户”与“网络账户”:冒用信用卡账户,是信用卡诈骗;盗取网络账户里的钱,是盗窃罪 1.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冒用信用卡账户(“数字信用卡”),利用第三方平台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也涉及信用卡的问题。 2.但是,冒用不属于信用卡账号的其他“网络账户”,例如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网络白条、网络钱包进行支付,或者转账,不属冒用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构成盗窃罪等犯罪。

2025-06-07 16:04:41

刑法考点打卡——食品犯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1.三种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利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2)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3)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也构成本罪。 2.食品:人用食物。 3.“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禁用物质: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非法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禁用农药、兽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地沟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即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构成本罪。 4.本罪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造成实害后果是其结果加重犯。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要求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鉴定确认)。 1.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 (1)超标: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还能包括: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2)死肉、未检疫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禁止生产的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例如不加碘食盐。 (4)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

2025-06-04 17:02:53

刑法考点——生产、作业类犯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 134 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主体(自然人):生产、作业人员。包括:(1)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2)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3)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无照单位人员,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罪犯都可构成。 2、法定犯及违法性前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罪过形式:过失(对结果)。因此需要实害结果。4.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在生产作业中发生失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认定为本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罪。在一般生活中发生,不触犯本罪,构成一般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5.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符合其他特别条款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增设一种行为形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应当以特别法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6. 加重犯与基本犯的关系: 与危险作业罪(第 13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三种违规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该罪系危险犯,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二)危险作业罪 第 134 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 139 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身份:“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1)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2)实际控制人、投资人;(3)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时间:必须发生在安全事故之后,但不要求发生在安全事故完全结束之后。 3.共犯:其他不具身份的人,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以共犯论处。 4.成罪条件:本罪为情节犯,非结果犯。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不报告行为的故意不作为)与故意杀人罪(支配生命的杀人行为+对死亡结果故意)的区别。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有无利用职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2025-06-02 17:45:31

刑法考点学习——“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校车、客车“两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四种危险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 的驾驶行为。应与饮酒驾车(含量>20mg/100ml)区别。前述交通肇事罪的第六种情节为“酒后”(包括饮酒、醉酒)。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认定依据;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认定依据。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要求从事“校车业务”(校车)、“旅客运输”(客车),亦即进行专门运送学校师生上下学业务、经营性质的旅客运输业务,才可能构成本罪;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或者在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日常生活(如载乘亲朋好友)中严重超载、超速,不构成本罪。另外,非法运营的,也属经营性质车辆。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仅限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不构成本罪;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危及公共安全”(此项为具体的危险犯)。 2.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私人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第1项)。即指可危及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道路”,不一定要求是“公路”。 3.机动车。(1)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3项)。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2)不包括非机动车。“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对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不包括自行车、电动车、马车等。 4.抽象危险犯。 5.对行为系故意。   (二)共同犯罪 1.本罪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对掺入酒精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例如,甲明知乙即将驾驶汽车,而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掺入酒精,乙不知情而驾驶汽车,被交警拦车检査后酒精含量大于 80mg/100ml。乙无故意,不构成犯罪;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督责任(两种人对两行为)。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②)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③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可类比: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罪数 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与区分 尽管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它罪均为重罪)。实际上,虽然理论上触犯数罪,但最终以它罪(重罪)论处。因此,这些涉及汽车肇事案件的罪名实际上是重罪、轻罪的关系,可以按由重到轻的方法进行认定:(1)先看罪过,对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极严重违章,极大概率会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对特定重伤、死亡结果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3)对公共安全是过失(一般违章),才涉嫌交通肇事。(4)再看结果程度,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轻伤以下涉嫌危险驾驶。(5)最后看行为,危险驾驶需四种特定违章行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可以认为二者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只造成轻伤结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2025-05-24 15:52:18

2025年法考大纲,哪几科的变动比较多?

2025年法考《考试大纲》已出,近几日,法考er对新大纲的关注也较多,毕竟新增新修是法考的常考重点。 今天小法就带大家整体梳理一下,法考八科,具体都出现了哪些变动! 民法新增新修考点结婚的概念 ●结婚与同居的区别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 ●特殊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给予子女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和离婚后再次分割债务的清偿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 ●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探望权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刑法新增新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行政法新增新修无   刑诉新增新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民诉 考点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权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院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书证 ●文书提出命令 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 ●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原则   商经知新增新修 考点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理论法新增新修 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三国法新增新修考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25-05-21 15:42:26

刑法考点学习——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犯构成要件:违章行为+损失结果(量的要求)+因果关系(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1.主体:一般主体。 2.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3.违章行为(“违章”)。 4.结果量的要求(结果+情节)。 5.因果关系。 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1)违章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条件关系,而且要求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具有相当性)。 (2)重大损失结果是被违反的规章条文所预设防止的结果(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6.罪过形式:过失(对实害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由重到轻):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1.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年):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1)案件整体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当然要求逃逸之前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要求逃逸前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逃逸之后,之前并未死亡。 (4)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主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有故意(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即可),无需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行为人误认为死亡,逃逸致死的,仍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存有故意,且其不救助的行为对于生命具有支配作用(可认定为不作为杀人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是不作为过失致死,而不是作为过失致死。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 ~7 年):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逃逸 (1)逃逸之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去掉逃逸情节,行为人仍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逃逸情节不能重复评定。   (三)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三种人指使违章、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 1.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1)三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 (2)行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3)结果:驾驶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加重犯均可)。 基本原理是:该三种人具有监督责任,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章行为。故而,三种人与驾驶者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2.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过失犯罪) (1)四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 (2)行为:指使肇事人逃逸。只需指使逃逸,对于违章,是肇事人本人自决,还是受指使者指使,在所不论。 (3)结果:肇事人须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肇事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指使者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四)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为+对结果是故意) 亦即,对于之后隐藏或者遗弃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之前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的,还应与交通事罪数罪并罚。   (五)汽车肇事案件中的此罪彼罪 1.过失与故意。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伤害)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客观结果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特定个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过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条)。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侵害个人生命身体,而未危害公共安全,且对死亡(伤害)结果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2.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 醉酒开车、追逐竟驶,未达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开车、追逐竟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达到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理论上触犯两罪,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条规定为择一重处)。

2025-05-21 15:12:34

刑法中的重点——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相关法条】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危险犯(基本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9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实害犯(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对象: 正在使用(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5种)。 (1)大型拖拉机可扩大解释到汽车中:缆车可解释到电车中:载多人的电瓶车既可归入汽车也可归入电车。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2)正在使用:正在行驶、已交付使用、不需再检修就可使用。 2.破坏行为:对交通工具的功能进行破坏,能引起倾覆、毁坏即可。例如即使是破坏汽车刹车上的很小部件,但足以损坏其制动功能的,也是破坏行为。 3.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倾覆指翻车等;这里的“毁坏”不是指财物价值的贬损,而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从而对公众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是危险犯(基本犯)的结果加重犯。 4.此罪彼罪、一罪数罪:(1)想象竞合: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或者毁坏交通工具,如非关键部件,不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系关键部件,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同时数额较大的,同时也会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2)想象竞合(以目的行为定):以放火烧车的手段引起汽车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直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认定,认定为爆炸罪。(3)想象竞合: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以破坏生产经营的,如足以造成倾覆、毁坏危险,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相关法条】 第 117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危险犯(基本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交通设施: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附属物(如道路专用线路、道路上的窨井盖、隔离栏等)。 2.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掉轨道枕木、毁损交通标志、熄灭灯塔上的灯光、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等。 3、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例如,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足以使汽车对撞、倾覆;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盗窃后路中间没有其他隔离物,或者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助车道,盗窃后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没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例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栅栏外是没有车辆的平地,宜认定为盗窃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对象系正在使用中(包括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危害公共电力安全。 3.想象竞合:与盗窃罪。盗窃电力设备数额较大,没有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同时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 2.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 3.想象竞合: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本罪,如盗窃数额较大,也触犯盗窃罪,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2025-05-19 16:00:04

民法考点学习——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47 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具备法定条件的,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 对留置权的上述定义,可作分析如下: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留置权的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3.留置权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意味着,只要法定的留置权发生条件具备,无须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即可直接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48 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既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无须基于当事人设立物权的合意,而应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相关法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须留置物与其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依《民法典》第 448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准确而言,指的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与债权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对承揽物的返还请求权与承揽人的报酬债权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寄存人的保管物返还请求权与保管人的保管费债权同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收货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与承运人的运费债权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对于留置物与债权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 448 条设有一个例外规定,即企业之间留置的无须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乃物权编对于商事留置权的特别规定。考虑到商业交往所要求的便捷、安全的需要,法律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设有宽松的条件,即只要债权人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就可以动产的留置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即便债权与该动产之间并无牵连关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 第 62 条第2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要求该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而且,企业之间的留置,在不具备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要求留置物必须归属于债务人。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债权的实现以权利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也应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即行使留置权,则等于迫使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对于债务人过于不公。《民法典》 第447 条即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作为了留置权发生和行使的条件。   4.存在法律不允许留置的情形。如承运人不得主张对其运送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53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留置权人而言,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1.留置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留置标的物,即扣留标的物而不返还于债务人。作为所有权人,债务人原本对留置物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是,留置权的发生使得债权人得以该权利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 2. 收取留置物的整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对于其所收取的整息,留置权人首先应以其充抵收取整息的费用,其次再充抵所担保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本身。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在留置标的物之上,并以此留置效果促使债务人为取回留置物而履行债务。与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可行使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标的物后,还不能立刻行使变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应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的宽限期达成一致,当事人未就此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的,除非留置物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否则债权人须给债务人不少于六十日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于此期间内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05-19 15:56:31

刑法中的常考罪名!聚焦重点,查漏补缺更有效果!

法考知识点过于庞杂,法考er很难在有限的备考时间内全部掌握。因此,在复习的时候,不建议同学们广撒网,而是应该逐渐缩小范围,集中突破重要考点! 跟着小法,一起来复习刑法的常考罪名,对刑法的重要考点进行查漏补缺!   法考中的刑法 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是各种犯罪的原则性、基础性问题,分则是各种细碎的罪名。 总则 共同犯罪、罪数规则和刑罚执行这三个大章节是重要考点比较集中的地方。 除此之外,还需关注刑法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推理逻辑;事实认识错误;犯罪中止;追诉时效等。 分则 分则常考的罪名数量很多,细节也很多,需要法考er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好梳理。 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如下。   刑法重点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罪名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肇事罪 1. 主体的扩大解释 2. 罪与非罪 3.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 ~7年有期徒刑 4.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5. 注意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6. 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药品、食品犯罪,法条竞合择重 洗钱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罪状要素 2.行为表现 3.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罪 1.认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3.数额认定 4.犯罪竞合 5.单位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1.行为 2. 恶意透支 3. 对象 4. 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抢劫罪处罚,不定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 对象 2. 主体 3. 行为方式 4. 想象竞合 非法拘禁罪 1. 行为对象 2. 索债型非法拘禁 3. 结果加重犯 4. 转化犯 绑架罪 1. 主体 2. 主观方面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 4. 是多环节犯罪,绑架完成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或得到财物,自动放人也不构成中止。 5. 处罚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普通抢劫,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夺,加重犯 1. 手段 2. 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 3. 向谁取财 4.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 5. 转化型抢劫罪 6. 处罚 盗窃罪 1. 对象 2. 认定情节 3. 主体 4. 主观方面 5. 与其他罪的界限 诈骗罪 1. 客观行为 2. 对象 3. 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 4. 罪与非罪 5. 与盗窃罪的关系 6. 形态与罪数 侵占罪 1. 侵占罪的对象 2. 侵占行为 3. 责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1. 行为对象 2. 行为方式 3. 主体 袭警罪 1. 行为对象 2. 行为方式 3. 法条竞合 4. 想象竞合 寻衅滋事罪 1. 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 2. 四种寻衅滋事行为 3. 结果犯 4. 想象竞合 冒名顶替罪 1. 既遂形态 2. 从重处罚 3. 数罪并罚 高空抛物罪 1. 侵犯法益 2. 情节犯 3. 想象竞合犯 组织考试作弊罪 1. 国家考试的认定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3. 既遂的认定 4. 单位犯罪 5. 犯罪竞合 虚假诉讼罪 1. 罪状要素 2. 认定标准 3. 犯罪竞合 4. 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罪 1. 窝藏罪 2. 包庇罪 3. 情节严重认定 4. 明知认定 5. 前置条件 6. 犯罪竞合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犯罪 2. 与贪污罪的区别 3. 一罪与数罪 4.共犯 受贿罪 1. 贿赂 2. 特殊受贿 3. 斡旋受贿 4. 一罪与数罪 5. 既遂标准 6. 特殊方式的受贿行为

2025-05-14 15:15:57

《民法典》中的“年龄”盘点!与生活息息相关!

在法考中,《民法典》是民法核心的一部法律法规,基本上所有民法知识点的法条依据都在这里。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被称为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许多法律条文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各个年龄阶段的权利与责任。   0岁以下(胎儿)——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般来讲,胎儿的继承权会出现三种情况: 1. 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份额属于该婴儿,由其监护人监护保管; 2. 胎儿为死体,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重新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的,则该预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但因其死去,故用作为该婴儿的遗产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0-1岁——父亲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 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阶段可以独立购买文具等小额物品,但在大额消费、网络游戏充值等方面,需监护人同意。   8岁~18岁(不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8周岁意味着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购房、投资、诉讼等民事活动,拥有自主决策权,需独立承担违约、侵权等民事法律后果。  20岁~22岁——法定结婚年龄 《民法典》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025-05-07 15:02:44

经典的法律格言分享!带你近距离感受法律的魅力!

法律一直是公平与正义的代名词;它在社会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此,法律一直备受人们的推崇。 跟着小法,从几则经典的格言中,感受法律的魅力!   PART 01 01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 法律不偏袒权贵,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头。指法律对一切人平等。 02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中国民间谚语 王子违背了法律,会和老百姓一样处以惩罚,没有特殊对待。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03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西塞罗 强调了法律的双重属性:公正与善良。 0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国《人权宣言》 无论身份、财富或权力,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约束。 05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身份。——西方格言 强调了法庭的公正性原则。不论当事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财富多寡、职业背景如何,在法庭上,所有人的身份都被视为平等的。 06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古罗马法谚 彰显法律对正义的绝对坚守。 07法律与秩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正义。——马丁·路德·金 法律与秩序并非单纯压制,而是为实现更高层次的正义目标服务。 08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律的界限。—— 德沃金 揭示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深刻关联。   PART 02 01法者,治之端也。——《荀子》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起点,通过明确规则约束行为,形成稳定社会的基础。 02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 法律政令具有惩恶扬善、确定权利义务归属、维护统治秩序等作用。 03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 法律是整个社会运行的规范和准则,是衡量万事万物的标准和依据。强调了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秩序保障。 0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鲁道夫・冯・耶林。 法律和道德紧密相连,法律在社会中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如同显露在外的道德准则;而道德则像隐藏在背后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内在约束,二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05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指出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指引,避免社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同时,法律还通过制裁违法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06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法律通过明确权利边界,既限制权力滥用,又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犯。 07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 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并对自由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08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孟德斯鸠 体现了法律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2025-04-23 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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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法小伴-专业法律备考助手,助你高效通关!

1.拍照智能解题 精准识别:上传试题图片,AI即时解析法律考点,提供详细解答与法条依据。 细节放大:支持图片局部放大,确保题目关键信息清晰可辨。 操作路径:点击“相机图标”→拍照/上传→获取解析,三步完成。 2.资格能力测试 快速评估:30秒完成报名资格测试,明确备考方向。 专属福利:完成测试可免费领取中国政法大学精选课程。 潜力测试:资格测试后同步解锁法律基础评估,定制学习建议。 3.题库智能解析 海量题库:覆盖法考全科目,支持随时随地在线刷题。 深度解析:每道题目附专业解析,拆解法律逻辑与知识点。 学习激励:刷题积分可兑换课程优惠,提升学习动力。 4.在线答疑服务 无缝衔接:AI解答后若需进一步指导,可一键转接专业老师(报班学员优先响应)。 课程咨询:未报班用户可留言联系方式,获取个性化备考方案。 5.法条汇编速查 权威数据库:实时查询法律条文,配套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助力深度理解。 还在等什么?快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让法小伴成为你的备考伙伴吧!           备战法考,从这里开始——让专业工具为你的努力保驾护航!    

2025-04-17 12:10:00

法考拿证之后 | 申领律师执业证!了解流程步骤!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而通过法考,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硬性要求之一。 3月份,各个地区陆续发放了通过24年法考的非应届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近日,司法部也已公布3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名单。 那么,拿到法考证书后,同学们该如何进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呢?  申请律师执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有以下几个流程步骤:  01.申请实习 通过面试等方式,找到一家愿意接受实习的律所,并通过其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所需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6.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9.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10.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2.律协集中培训 取得实习证后,需要参加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实习人员可以选择先集训再参加律所的实务训练,也可以在实务训练的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结束后实习人员会参加笔试,合格后会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03.律所实务训练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04.申请实习考核 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所需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5.申请律师执业证 考核合格的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经审核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所需材料 1.执业申请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025-04-16 15:10:08

法考记忆卷 | 刑诉流程卷轴!助你把握考点细节!

刑诉难题,一卷破局  法考中的刑诉 分值占比高,对上岸有着关键影响 想要吃透掌握,但总是被这些难题困扰?   知识体系复杂,各种流程让人眼花缭乱 考点细节满满,易混淆知识点无处不在 背诵内容太多,不断重复记忆效率低下   刑诉流程卷轴 全局推演法律流程,细节考点尽在掌握 带你体系化破局刑诉备考难题 识别二维码,限量抢购 卷轴展示  获取方式 识别二维码获取    卷轴特点  ●全流程动态推演。还原刑事诉讼全流程动态脉络,直观展示程序推进逻辑。 ●九大程序模块拆解。刑诉化繁为简,精准击破核心模块。 ●模块化知识包装。记忆有章法,效率自然翻倍。 ●备考思路更清晰。轴线串联程序节点,建立体系化知识框架,告别混乱,逻辑更清晰。     购买须知  ●产品尺寸:0.6m*1m。 ●画布材质:写真纸。 ●适用场景:张贴平整墙面或玻璃、桌面平铺等。

2025-04-14 15:20:30

法律实务书籍推荐!提升执业实务技能!

法律类工作,重理论与专业知识,也重实践与经验积累。所以,同学们在不断丰富自己知识储备的同时,也不要忘了提升实务技能哦~ 跟着小法,看几本法律实务类的书籍,做好实践应用的准备!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书旨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大众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识。 全书分为两大部分:案例编与热点编。 案例编选取了“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祖宅挖出古钱币,究竟归谁所有?”等73个案例,从法律原则原理上作说明。对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民法知识予以解释,并通过这些知识简要说明相关的民法理论。 热点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民法典中45个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包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本书从合同审查思维与技能两个角度入手,全方位讲解合同审查法律实务。构建合同审查框架,涵盖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条款识别等核心技能,附大量企业合同实例。 全书分三篇:上篇“合同审查的整体思维”包括合同审查的两个目的、三个前提、四个步骤、五个标准、六个提升合同的途径等内容,系从整体思维角度阐述合同审查的要领; 中篇“合同审查的基本技能”讲解了合同审查的主要方法和不同合同条款的审查技能,属于合同审查思维和方法的具体应用; 下篇“常用合同审查要点解析”,总结了常用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并提供了合同审查范例,供读者参考借鉴。   《实习律师指南》律师实战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本书中有细致周到的叙述。从开始的会见当事人,到签订委托合同;从调查取证,到提交证据;从庭前准备,到法庭辩论。 本书的作者曾经荣获山西省优秀律师的称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了解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并对如何做好律师有深入的思考和细心的钻研。同时,也是讲授诉讼法和律师实务的大学教授,他了解法学教育的缺陷,知道实战教育的缺乏。 本书没有空话、套话,有的是一个老师傅对学徒的谆谆教诲和手把手的指导。 自2013年出版以来,一再加印,颇受读者好评,又因为近几年程序法有修改。为了满足读者需要,把相关新法的内容体现在本版中。   《要件审判九步法》本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详细介绍了“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具体内容。着眼于提高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对法官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第六步:争点整理;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第八步:事实认定;第九步:要件归入,作出裁判。 本书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是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 通过它,您将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它,您会发现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 本书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引作用。

2025-04-06 17:09:31

刑法分论复习!重要的罪名考点,都有哪些?

法考备考时间有限,如果复习的时候追求完美,不放过每一个知识点,最后很可能完不成所有科目的复习巩固。所以,更建议法考er在复习的时候主抓重要考点。现在,我们一起来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刑法分论以细碎的罪名为主,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与此同时,在法考中,还常借助分论的罪名考查总论的知识,考生需将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分论的具体罪名结合分析。 具体来看,重点罪名、相似罪名(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差异、新增与热点问题等内容,是刑法分论的常考方向。 因此,在备考复习刑法分论的时候,建议同学们从以下几点入手: ●抓重点罪名,优先掌握高频考查罪名,冷门罪名则可通过刷题查漏补缺; ●制作对比表格,总结相似罪名的关键差异,强化自己的区分能力; ●穿插复习总论知识,通过刷题,学习如何综合运用两部分考点; ●关注新增考点、指导案例等。  重要考点复习考点 31、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交叉竞合(择一重)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考点32、“公共安全”的含义; 考点3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考点34、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破坏公共设施犯罪 考点35、涉枪犯罪、恐怖犯罪 考点36、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考点3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考点 38、走私犯罪 考点39、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考点4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洗钱罪:7种脏钱;任何协助流动、洗白行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考点41、金融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点4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考点 4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考点44、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合同诈骗罪 考点 45、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7、性犯罪 考点48、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考点 49、绑架罪 考点 50、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考点51、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考点5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考点53、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考点 54、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考点55、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他人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56、抢劫罪;抢夺罪 考点 57、敲诈勒索罪 考点 58、盗窃罪 考点 59、诈骗罪 考点 60、侵占罪  考点 61、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考点 62、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证件、印章类犯罪;招摇撞骗罪 ●公务证章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考点 63、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 ●信息网络类犯罪;考试作弊犯罪 考点64、妨害司法犯罪 考点65、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考点6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考点67、危害公共卫生罪 考点6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考点69、毒品犯罪 考点 70、卖淫周边犯罪 考点 71、淫秽物品犯罪  考点 72、国家工作人员(四类单位+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与身份 考点 73、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私分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4、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考点75、贿赂犯罪 考点7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7、法条竞合、共同犯罪、罪数 考点 78、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考点 79、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考点 80、本章其它渎职罪名 ●放纵走私罪:海关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

2025-03-26 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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