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热线电话:010-5890-8130 I 010-5890-8131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3,学习刑法的“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中止)”!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中止) 01 知识点详解 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阻止结果,仅及于中止者本人 而在正犯(实行犯)在既遂之前停顿的情况下,应当先确定正犯(实行犯)停顿的阶段,再结合各共同犯罪人停顿的原因,判断各自是中止、未遂、预备。从而认定的公式是: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各参与犯犯罪形态。 1.全部中止: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 【事例】甲、乙共谋强奸丙,在甲、乙合力将丙打昏后,乙反悔劝说甲不要实施强奸,甲不听从,乙为制止甲的行为而将甲打死。则甲、乙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是犯罪中止,甲是犯罪未遂。 3.部分中止不成: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既遂。 【事例】甲教唆乙杀丙,乙前往丙家后甲又反悔,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丙家时,乙已将丙杀死。则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02 真金题带练 (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让A去杀仇人张三,但A误将李四当作张三杀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给B某10万元,让B去杀仇人李某,先付其5万。在B行动前3小时,乙忽然后悔,打电话让B不要杀李某了,B回话说“知道了”就挂断电话。但B还是杀死了李某,还向乙索要剩余的5万。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某市副市长甲收受房产开发商乙100万元钱财后,答应为其批地提供帮助,后因其他市领导提出反对意见而未果,甲遂将100万元退还给乙。则甲构成受贿罪,系犯罪中止 D.丁为考验D的胆量,让D用手枪杀害赵六,但偷偷将手枪子弹全部卸掉,D对赵六射击,因无子弹而未果,则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丁构成教唆犯,是犯罪未遂 【参考答案】 A

2026-03-31 16:37:20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4,学习刑法的“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犯关系)”!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犯关系) 01 知识点详解 共犯关系 (帮助犯、次要共谋犯) 的脱离: 切断因果,成立中止 共犯关系的脱离(也称共同犯罪关系的解组),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指帮助犯或次要的共谋犯 (起次要作用的共犯),在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前,退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并切断本人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根据《刑法》第 24 条中止的规定,退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认为是自动放弃;如切断因果关系,视为是有效阻止自己行为导致的既遂结果发生,对前半截行为 (预备阶段) 虽仍成立共同犯罪,可成立中止 (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后半截即脱离之后他人单独实施的行为(他人实行) 导致的结果不负责。原理可以类比于民法合伙关系中的中途退伙。 1.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 (明示或默示);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 (或对方知道)。 2. 客观上脱离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从物理上和心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果,才能视为有效阻止既遂结果发生;才不对之后他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3.脱离者为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阶段为实行之前。 一般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是《刑法》 为次要的从犯( 帮助犯、次要共谋犯) 架设的退出犯罪的一座“金桥”,只需他们在正犯实行之前退出并切断因果,即视为是切断了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可成立中止 (也可认为是一项特殊的中止情形):而将正犯之后实施的行为,视为他人的单独行为,脱离者没有制止义务。 对于实行犯之实行行为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的人,例如共同正犯,重要的共谋犯,或者制造实行犯意的教唆犯,很难通过单纯脱离的方式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们必须有效阻止结果才能成立中止。 并且,即使是帮助犯或次要的共谋犯脱离,也需在正犯实施实行行为之前脱离;在正犯实行之后,因已参与部分实行行为,也需有效阻止结果才能成立中止。 4.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 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一般是预备犯),理论上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务中因未造成损害而免除处罚)。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不承扣既遂责任。   02 真金题带练 (2020年回忆版多选)张三和李四商量一起去盗窃,张三入户,李四在外放风。后李四因慌张,就跟张三说“要不我们算了”,尽管张三没同意,但李四还是当场偷偷走掉了,张三对此不知情。之后张三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看到这家人过于贫困,突发同情心,放弃盗窃离开。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构成犯罪未遂 B.张三构成犯罪中止 C.张三和李四既然是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就应当一致 D.张三的放弃盗窃离开现场,不影响对李四犯罪形态的认定     【参考答案】 AB

2026-03-28 17:18:14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5,学习刑法的“单位犯罪”!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单位犯罪 01 知识点详解 一、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成立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即《刑法》 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分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的单位内部机构等单位。 2.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或者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成员享有。 3.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4. 法定:《刑法》 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 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 二、单位的范围 1.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独立人员和场所。 3.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刑法》 规定的单位犯罪 1.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2)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2.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罚)、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罚)、单位受贿罪 (双罚)、单位行贿罪(双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双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罚)、妨害清算罪 (单罚)、逃汇罪(双罚)、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双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双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双罚)。 3.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强迫劳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此外,《刑法》还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作出特殊限制,称为特殊单位犯罪,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第 327 条) 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四、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有些犯罪能由单位构成(纯正的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有些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当单位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策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为时.其行为确为单位行为,但无法构成单位犯罪,此时对其定性就有问题。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 论处。 五、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1.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故意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过失的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双罚制。《刑法》第 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过,也有例外采取单罚制的情况,即《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参见上文“纯正的单位犯罪”各罪后的括号所注。 六、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一) 单位变更: 如单位死亡只追究责任人员 (仍因单位犯罪而追责) 1.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 (“单位变身”)。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单位死亡”)。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法理上也仍为单位犯罪;实务操作时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 单位自首: 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者定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 主从犯认定: 虽不属共同犯罪,但仍可区分主从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能区分主犯、从犯即区分;如无法区分,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02 真金题带练 (2015年多选)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 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CD

2026-03-28 17:10:11

【法考重要考点】打卡Day 36,一起学习刑法的“结果加重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结果加重犯 01 知识点详解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 + 加重结果 (分则明文规定) 1.典型事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 结果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亦即,虽触犯数罪,但分则规定以一罪 (加重犯) 论处。具有以下特征: (1) 有《刑法》 明文规定,造成加重结果不再另定它罪,直接适用加重法定刑。 (2)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刑法》 明文规定的加重结果。 (3) 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造成。 ①致人自杀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自杀的,不认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②基本犯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结果,一般认定为数罪。例如,抢劫关押他人之后,离开时又不小心扔烟头导致失火致人死亡的,认定抢劫罪的基本犯、失火罪,数罪并罚。 (4)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在具体实务中采推定原则:行为人对基本犯有故意,一般推定对加重结果有过失)。 ①一般的情形为故意基本犯 + 过失加重结果 (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②还有过失基本犯 + 过失加重结果 (如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③极少数为故意基本犯 +故意加重结果 (如绑架中杀害、重伤被绑架人)。 3.常见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4.处理规则:对结果加重犯只以一罪论处,根据该罪加重法定刑量刑。 5. 要点:结果加重犯应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罪数 (法条硬性规定)。 (1) 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如一行为同时造成结果,应当以想象竞合处理。当然,有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果加重犯,但规定有情节加重犯的,致人重伤、死亡,可能成为情节加重犯。例如,抢夺致人重伤、死亡,是情节加重犯,仍认定为抢夺罪一罪。 (2) 不能包括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结果,认定为想象竞合或数罪。 【考点归纳】 1.结果加重犯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没有明文规定不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数罪。 2.常见结果加重犯:重伤、致死。一般是过失(如强奸、拐卖、非法拘禁),特殊是故意(如绑架),还有故意、过失皆可(如抢劫)。 3.要求致死结果与基本犯行为(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自杀一般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基本犯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结果,一般认定为数罪。 02 真金题带练 (2015年单选)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原题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 C

2026-03-26 15:41:52

【法考重要考点】打卡Day 37,一起学习刑法的“想象竞合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想象竞合犯 01 知识点详解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 (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1.典型事例:盗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 2.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造成数个结果、侵害数个法益,从而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自然行为)。对于自然行为的个数,可以这样辨识: ①只有一个举动(动作)的,当然是一个行为(自然行为); 数个犯意支配下实施数个举动的,一般认为是数个行为。 ②同一犯意支配下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动作,认为是一个行为 (多举犯),例如为了杀人而砍十刀: 同一犯意支配下有计划逐渐实现目标的数个时空联系紧密的动作,也认为是一个行为(持续行为),例如先打昏、砍伤再杀害,多次投毒累积至致死量。 ③数个《刑法》层面上的规范行为,只在小部分(不重要部分) 重合,认定为数个行为 (自然行为): 如在大部分(重要部分) 重合,认定为一个行为(自然行为)。 (2)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同时造成多种结果、侵害数个法益,或者本身具有多重属性造成的。一般还要求数个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如果数个罪名构成要件重叠,则是法条竞合。 3.事例模型:一般情况下,一行为造成数结果 (实害、危险),触犯数罪,若不属法条竞合,均是想象竞合。 ①盗窃公共设施( 如盗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易燃易爆设备等,同时触犯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 ②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 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④抽象( 异类) 认识错误:误将他人当作是熊猫猎杀。 4.处理规则:择一重罪处断。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5.要点: (1) 学会认定行为个数 (一行为、数行为)。 (2) 应当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开来。法条竞合是规范层面上《刑法》规定两罪构成要件本身就有重叠(罪名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叠):而想象竞合是事实层面上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或者一个行为可被数个罪名评价形成的,数罪之间构成要件之间一般没有重叠。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两个罪名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叠。 (3)“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 ①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 ②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多于已缴税款 (《刑法》 第 204 条第 2 款)。 【考点归纳】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一般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1.一个行为(自然行为):只实施一个举动,是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动作,是数个行为。多举犯、持续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危害行为只在小部分重合,是两个行为;在大部分重合,认为是一个行为。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刑法规定数罪名构成要件有重叠,为法条竞合;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通常是造成数结果),一般为想象竞合。 3.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的,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者数罪。 02 真金题带练 (2013年多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工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 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 (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 ABCD

2026-03-26 15:35:50

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种人):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名不限于前述列举。 (3)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从放出来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处缓刑的,从缓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5.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1)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对未成年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3)对于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述规定。 【选择题练习】 (多选)付某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97年12月1日判决生效执行,200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日,付某又因重大盗窃被刑事拘留,于2002年12月1日被判刑执行。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A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付某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盗窃罪,无论情节如何严重,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序如何,都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如果付某的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至2006年12月1日,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从199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期间,付某的政治权利都被剥夺 D.如果付某的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至2006年12月1日,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应将这3年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期限先并后减,决定总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参考答案】 AC

2026-03-25 17:50:06

315消费者权益日!学习相关知识,维护自身权益,拿捏法考重点!

哈喽,各位法考er 今天是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考er来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不仅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 还是能助力自己法考上岸的考点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在每年的3月15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正式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且自1997年起,每年都会确定一个主题,今年的主题则是“提升消费品质”。 随着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年的315晚会,也成了大众的热议焦点。 维护权益不止在消费者权益日,拥有相关的知识储备,在日常生活中,一旦被侵权,便可立刻有理有据说不! 消费者与法考 商经知是法考中的一个重点科目,具体包含了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 而消费者法便位于经济法的第三章。消费者法会在法考客观题中进行考查,学习难度不大,以记忆背诵为主,适合冲刺抢分,是个相对轻松的章节。 除此之外,它还常常结合《民法典》的合同编、侵权责任编进行考查,同学们可以重点关注它们交叉的知识点。 从消费者法的具体考查内容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法考er注意: 01 基本框架 消费者法有四小节,分别为: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食品安全法 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 02 重要知识点 在法考中,消费者法的占比并不高,同学们学习的时候可以着重突破重要知识点,比如: 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纠纷的解决,惩罚性赔偿规则; 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规则。 03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法的具体学习偏重细节,同学们可以放到后期再学,不过也可以先接触一下相关案例,提前熟悉。 典型案例 以下案例及内容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一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网络店铺的主播人员在直播营销中宣称所售手串系小叶紫檀,并明确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上述承诺构成其与侯某买卖合同的内容,该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张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叶紫檀,而是属于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即大叶紫檀。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定,而木质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 【典型意义】 在直播营销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播介绍的内容。经营者的主播人员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定标准赔偿承诺,容易增强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影响其消费决策,促使消费者消费。当商品品质与承诺不符时,应予赔偿。虽然经营者作出的承诺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但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本案判决有利于制裁消费欺诈行为,通过充分保护个体消费者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二: 计时型预付式消费合同因经营者停业解除的,应按实际未履行期限认定退款金额——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某宝宝儿童乐园”游乐场的经营者。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800元,用于办理上述游乐场的年卡会员。双方口头约定,年卡会员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在此期间白某可不限次数地进入游乐场享受娱乐服务。2022年2月1日,该游乐场停业。白某遂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某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由李某返还剩余的预付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李某在与白某订立服务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停业,白某无法再获得服务,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白某系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停止服务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应当自游乐场停业时起计算剩余履行期限,并按剩余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故判决李某向白某返还预付款599元。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合同可分为计时型合同和计次型合同。计时型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合同的剩余履行期限一般应自合同解除时起算,但是经营者停业引发纠纷的,自经营者停业时起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消费者无法获得服务,该期间亦应计入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审理法院以经营者停业后未实际履行的剩余履行期限作为计算应退预付款的依据,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敦促商家诚信履约具有积极意义。

2026-03-25 15:34:04

法考资料分享(3月16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2WPnf 【刑法真金题100道】 https://tyvjw.xetslk.com/s/439qKy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 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 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3-25 15:25:58

【法考重要考点】打卡Day 38,一起学习刑法的“牵连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牵连犯 01 知识点详解 牵连犯:伪造后诈骗、为伪造而实施关联行为 1.典型事例: 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伪造单据、文书后用于诈骗。 2.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实行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 数个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实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实行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则不认为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 (2) 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通常为“伪造后诈骗”、实施关联行为后再伪造这两种类型)。牵连关系一般需从客观上进行限定,只有某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通常手段时,才认为有牵连关系 (即“类型说”,特定类型化的手段 -目的原因 -结果关系才是牵连关系)。对于“通常手段”,《刑法》限定的较为狭隘,最常见的就是伪造后诈骗的情况。 (3) 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就存在将其作为第二行为手段的意图 (牵连意图)。如果实施第一行为时没有此种意图,应当数罪并罚。 3.事例模型: (1) 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 后诈骗 (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 实施关联行为( 如窃取信息) 之后再伪造; (3) 其他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后使用(信用卡骗) 等。 4.处理规则:对牵连犯应一般从一重罪处断: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有特别规定时按照规定处理。 【考点归纳】 1.数个实行行为,触犯两罪。 2.客观上牵连关系:一行为是另一行为通常的手段:主观上有牵连意图。 3.事例模型: (1) 伪造 (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 后诈骗 (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 实施关联行为(如窃取信息) 之后再伪造; (3) 其他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后使用(信用卡诈骗) 等。 02 真金题带练 (多选)以下关于牵连犯,说法正确的有? A.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 万元。则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 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竟合犯,而不是牵连犯 D.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 (3 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 元卖掉。对甲应当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择一重处断 【参考答案】 AC

2026-03-24 15:02:22

刑法总论复习!掌握这30个核心考点,拿捏总论重点!

刑法总论的知识点逻辑性强、重理解。在学习刑法总论的时候,一定不能机械记忆,而是要注意拆解考点,吃透考点,联系案例,培养自己的实务思维。 除此之外,在备考及复习时,也要注意有的放矢。抓住核心考点,会让你的学习事半功倍! 跟着小法,梳理刑法总论的重点,用有针对性的复习,提高自己的备考效率! 30个核心考点 刑法总论 1.刑法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文理解释与目的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是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因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1)行为时无旧解释的,未决案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2)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4.犯罪构成理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VS主观;事实VS评价;积极VS消极;成文VS不成立;共同VS特别。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根据客观素材,依照社会公众的立场,行为当时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社会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483种)。 7、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先前行为与风险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8、因果关系 特殊体质(A+特殊体质→R),不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A1→B+A2→R)分两步:依附关系不中断;独立关系,作用大者有因果。 9、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B行为)。 11.具体罪名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事实性认识) 12.故意、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分。 13、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 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异类错误)的区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 限度条件“重大损害”+“必需”; 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防卫与互殴; 偶然防卫(客观合法+主观故意); 假想防卫(客观不法+主观过失)。 15.违法性认识错误 16、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17.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1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不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行为;承继的共同犯罪;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帮助犯(中立帮助行为);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不作为;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未完成形态;共犯关系的脱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19.单位犯罪 20.刑法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继续犯(行为);集合犯(行为);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 21.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2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3.死刑 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2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职业禁止令。 25.累犯 26.自首 27.立功 28.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29.缓刑、假释、减刑 30.追诉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起算点;时效中断;终止时点;时限;超时限后果。

2026-03-21 17:27:27

刑法考点——单位犯罪!

一、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成立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即《刑法》 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分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的单位内部机构等单位。 2.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或者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成员享有。 3.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4. 法定:《刑法》 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 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 二、单位的范围 1.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独立人员和场所。 3.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刑法》 规定的单位犯罪 1.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2)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2.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罚)、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罚)、单位受贿罪 (双罚)、单位行贿罪(双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双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罚)、妨害清算罪 (单罚)、逃汇罪(双罚)、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双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双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双罚)。 3.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强迫劳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此外,《刑法》还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作出特殊限制,称为特殊单位犯罪,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第 327 条) 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四、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有些犯罪能由单位构成(纯正的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有些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当单位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策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为时.其行为确为单位行为,但无法构成单位犯罪,此时对其定性就有问题。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 论处。 五、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1.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故意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过失的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双罚制。《刑法》第 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过,也有例外采取单罚制的情况,即《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参见上文“纯正的单位犯罪”各罪后的括号所注。 六、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一) 单位变更: 如单位死亡只追究责任人员 (仍因单位犯罪而追责) 1.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 (“单位变身”)。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单位死亡”)。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法理上也仍为单位犯罪;实务操作时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 单位自首: 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者定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能区分主犯、从犯即区分;如无法区分,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真金题练习 (2015年多选)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 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CD

2026-03-14 16:33:52

刑法考点学习——承继的共同犯罪

考点详解 承继的共同犯罪: 行为终了前加入,对后半截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即前行为人在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 (完全结束)之前,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与前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承继的共同犯罪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共同行为”要素。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实施有共同行为,如果前行为人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只要行为尚未终了,后行为人加人,仍可在“后半截”行为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以下详述承继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 1.加入时点: 行为终了之前。 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这里的犯罪行为终了,指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终了,与“犯罪既遂”时点有所不同。即成犯 (如故意杀人罪)、状态犯(如盗窃罪) 犯罪既遂,行为才终了;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行为结束才终了复行为犯(如抢劫罪) 数行为实施完毕才终了。 (1)在行为终了之前加人为承继的共同犯罪。当然,事前有通谋的,也构成共同犯罪。 (2) 在行为终了之后加人为事后犯 (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洗钱罪等)。 2.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如果后行为人另有别的故意,则只能在故意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赎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法律后果。 共同犯罪: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但罪名认定,如是复行为犯,明知而加人,整体认定)。责任:后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金题练习 (2021回忆版多选)甲绑架了乙,要求乙的妻子丙交钱赎人,否则杀死乙。丙想起乙平日经常打骂自己,遂决定借甲之手除掉乙,故拒绝支付赎金。甲气急败坏,将乙杀害。关于本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A.只有肯定片面共同犯罪,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B.如不肯定片面共同犯罪,则丙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C.如肯定承继的共同犯罪,则丙成立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共同犯罪 D.如肯定片面共同犯罪,则丙与甲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BD

2026-03-07 17:27:17

法大法考教材有哪些?

法考备考不踩坑!这些“精品教材”助你逆袭 各位在法考路上奋力奔跑的准法律人们,大家好! 我看着你们从晨光熹微读到星光满天,看着你们在密密麻麻的笔记上标注重点,看着你们哪怕做错一套真题、啃不透一个知识点,也只是揉一揉酸胀的眼睛,转头又扎进法条的世界里。这份不抛弃、不放弃的韧劲,这份对法律信仰的执着,早已让你们在备考路上赢了大半——你们值得最好的备考伙伴,陪你们闯过这道难关。 说到备考伙伴,教材绝对是法考路上的“定海神针”。选对一本好教材,堪比找对一位顶级引路人,能让你的备考效率翻倍,少走无数弯路。今天,我就给大家推荐这套经过无数考生验证、堪称“法考必备”的优质教材,也好好夸夸咱们考生,配得上这份精品备考资料! 先夸夸每一位全力以赴的你们 我总说,法考最磨人的不是知识点有多难,而是日复一日的坚持与自律。你们之中,有人一边兼顾学业或工作,一边挤碎片化时间啃教材;有人顶着外界的质疑与自我怀疑,却始终坚守初心,把“想通过法考”的念头刻进日常;还有人对着晦涩的法理条文反复琢磨,哪怕熬到深夜,也一定要弄明白背后的逻辑。 你们不是盲目刷题的“备考机器”,而是会主动梳理知识框架、总结错题规律、筛选优质资料的用心者。这份对自己负责、对目标坚定的态度,正是法考最需要的品质,也注定你们能在这套好教材的加持下,快速突破瓶颈,实现质的飞跃。你们的努力从不白费,每一次翻开教材的认真,每一次标注笔记的专注,都在为通关积蓄力量。 再说说这套“宝藏教材”,为何能适配优秀的你们 好的教材,从来不是知识点的简单堆砌,而是懂考生、懂考点、懂备考逻辑的“贴心战友”,法大法考这套教材就完美契合了每一位认真备考的考生需求。 它最戳我的一点,就是精准贴合考纲,逻辑清晰不冗余。咱们考生备考最怕“眉毛胡子一把抓”,浪费时间在非考点上。这套教材严格对标法考大纲,把刑法、民法、刑诉等核心科目的知识点系统化梳理,从基础概念到核心考点,从法理逻辑到案例延伸,层层递进、条理分明。哪怕是零基础的考生,也能顺着教材的思路快速搭建知识框架,不用再对着杂乱的资料无从下手。 其次,它考点聚焦,真题联动性强,精准匹配你们“以题带点”的备考需求。教材中很多知识点搭配了经典真题解析和实战案例,不仅帮你们吃透理论,还能直接衔接刷题环节,让你们知道考点如何命题、如何拆解、如何作答。这恰恰契合了咱们考生“学练结合”的备考节奏,避免出现“知识点背会了,题却做不对”的尴尬,让每一分钟的备考都更有价值。 更难得的是,它解析透彻,语言通俗不晦涩。面对法考中那些抽象的法理、复杂的法条,教材没有堆砌专业术语,而是用直白易懂的语言拆解分析,搭配清晰的图表、易错点标注,帮你们攻克备考难点。就像一位耐心的导师,把难懂的知识点讲透、讲明白,让你们在埋头苦读时,能少一些困惑,多一些笃定。 最后,想对你们说:好教材+真努力,通关必然水到渠成 我见过太多考生,因为选对了教材,加上自己的不懈坚持,最终顺利通关。你们的努力,是通关的核心底气;而这套优质教材,就是帮你们放大努力效果的“加速器”。它会陪着你们熬过每一个挑灯夜读的日子,陪着你们从知识点模糊到考点烂熟于心,陪着你们一步步靠近法律职业的大门。 请相信,你们的坚持值得被看见,你们的付出终将有回报。带着这份认真与执着,搭配这套适配考点、贴合需求的宝藏教材,脚踏实地往前走,每一步都算数。 作为你们的法考老师,我会一直陪着你们,也会帮你们用好每一本备考资料,拆解考点、梳理思路。愿你们拿着这套教材,在法考路上披荆斩棘,最终如愿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奔赴自己热爱的法律事业!备考路上有任何教材使用疑问、知识点困惑,随时来找我,我们一起加油!  

2026-02-01 20:30:15

检察官怎么考

各位扎根在法条堆里的准法律人,恭喜你们已经有效行动起来啦! 我知道你们现在的日常:左手翻《刑法》,右手刷真题,凌晨两点还在为“因果关系”头疼,偶尔抬头刷到检察干警出庭支持公诉的视频,眼里会闪过一丝光——那身沉稳的检察蓝,是不是你心里的终极目标? 总有人问我:“老师,检察官到底怎么考?是不是比法考还难?” 今天咱不绕弯子,用大白话拆解“检察蓝通关路”,既给你们划重点,也给你们加加油! 第一关:法考——检察入门的“硬通货” 先把结论摆这:想当检察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是第一道必过的坎,没有捷径可走。这就像你想当医生必须先过执业医考,法考就是法律行业的“准入门票”。 别被“天下第一考”的名头吓住!我带过的学生里,有从零基础逆袭的,也有二战翻盘的,核心就抓两点:一是打牢基础,刑法、民法、刑诉这些核心科目,不是背法条而是理解逻辑,比如刑诉里的“检察监督”条款,直接和检察官职责挂钩,现在吃透了,后续备考公务员也能省力气;二是刷透真题,法考真题里藏着命题人的思路,尤其是主观题的案例分析,本质就是模拟未来你办案时的思维过程——怎么找争议焦点、怎么援引法条、怎么说理,这些都是检察官的日常。 提醒一句:法考只分“通过”和“未通过”,没有分数高低的区别。别追求满分执念,高效通关、拿到证书,才是这一阶段的核心目标。 第二关:公务员考试——挤过“千军万马”的独木桥 拿到法考证书,你就有了报考检察官的“入场券”,但想真正走进检察院,还得闯过公务员考试这一关。因为检察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必须通过统一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国考或省考)。 这一关的特点是“针对性强、竞争激烈”。报考岗位会明确要求:法学专业、通过法考、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还会限制应届毕业生、党员身份或特定工作经历。考试内容分两部分:笔试考察行测+申论,面试本质就是考察你“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 这里给你们一个小技巧:备考时可以把法考知识点和申论、面试结合起来。比如申论写“法治建设”主题,就能用上检察监督、司法公正的相关内容;面试分析案例时,直接套用刑法、刑诉的解题思路,比单纯背模板更有竞争力。 第三关:入职考核——从“准检察官”到“合格干警” 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别以为就稳了!入职前还有政审、体检等环节,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对政治素养、个人品行的要求极高,政审会严格核查你的个人经历、亲属情况,确保你立场坚定、廉洁自律。体检则参照公务员标准,毕竟办案压力不小,过硬的身体素质是前提。 入职后,你还会经历一段时间的岗前培训和试用期,从跟着老检察官学习阅卷、提审、写起诉书,到独立承办简单案件,这个过程是把书本知识转化为实战能力的关键。记住:检察官不仅是“办案人员”,更是“正义的守护者”,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每一次出庭都代表着法律的尊严。 最后,想对每一位追梦人说几句心里话 我知道备考的日子很苦:重复的知识点、做不完的题、偶尔的自我怀疑,甚至会有人说“考检察官太难了,不如找个轻松的工作”。但请你们记住,那身检察蓝的重量,从来都不是轻易能扛起的。 你们现在刷的每一道题,都是在为未来承办案件积累底气;背的每一条法条,都是在为正义发声筑牢根基。我见过太多学生,在无数个挑灯夜读的日子里咬牙坚持,最终穿上检察蓝,站在法庭上守护公平正义——他们能做到,你们也可以。 作为你们的法考老师,我会陪着你们闯过第一关,把法条讲透、把真题练熟,帮你们扫清知识盲区。剩下的,就交给你们的坚持和热爱。 别害怕困难,别辜负自己。愿你们终有一天,身着检察蓝,胸佩检徽,以法为刃,以民为念,成为自己曾经向往的模样!法考备考路上有任何问题,随时来找我,我们一起加油!

2026-02-01 20:26:21

报考律师资格证需要什么学历

来来来,报考律师资格证(法考),学历要求大盘点,一文看懂不踩坑 敲黑板,划重点..如果你也想考律师资格证,那么,那么,学历一定先要过关呐! 不了解?不确定?那就快来跟着小编做个自我检测吧!!! 如今的律师资格证统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获取,其学历要求并非一刀切,而是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确定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双轨执行,还针对部分地区设有放宽政策,2026年报考仍延续这一政策。 打开自己的毕业证书,瞅一瞅入学时间,这直接决定报考门槛!!! 老人老办法(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取得学籍/学历) 这一群体享受宽松报考政策,且无过渡期,长期有效!只要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即可报考,不限全日制/非全日制(自考、成考、函授等均可)、不限专业,即使是非法学专业(比如医学、文学、工学、理学),也没有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注:仅需本科毕业证书,无需学位证书。(报名时需要填写学历证书编号) 新人新办法(2018年4月28日后入学/取得学籍/学历) 报考门槛有所提高,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均要求全日制学历: 1.法学类本科毕业,且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法学类专业含法学、知识产权等专业,学科代码0301); 2.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法律工作含立法、审判、检察、律师、法务、法学教研等,需提供工作证明+社保记录)。注:需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缺一不可。(报名时需要填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编号) 特殊群体:应届生报考须知 202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可提前报名参加2025年法考,报考学历要求与所属「新人/老人」群体一致: 1.新人应届生:需为法学类本科(带学位)或法律/法学硕士; 2.老人/放宽地区应届生:本科毕业即可。 福利政策:放宽地区,学历门槛再降低 户籍在司法部划定的放宽条件地区(如西藏、新疆、中西部部分县等,2026年名单以司法部6月公告为准),可享受两大放宽福利: 1.学历要求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不限全日制/非全日制、不限专业、无需学位证,新人老人均适用; 2.考试合格线低于全国线,考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可在放宽地区申请律师执业。

2026-02-01 20:21:58

刑法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对国内犯(领域+船舶、航空器)的适用原则 属地管辖: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地)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狭义领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广义领土),以及管辖的其他领域。 (2)“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包括以下: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 11 条)。 ②不适用内地刑法典: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属地)。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 31 条、特区基本法)。 ③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在当地适用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相应条文 (《刑法》第 90 条、《宪法》第 116 条)。 ④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适用特别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刑法》第 101 条:……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拟制领土”(不属真正的领土但比照适用领土规则):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4)“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地的确定):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都适用中国刑法。 (二)对国外犯(领域外=「领域+船舶、航空器以外)的适用原则 属人管辖:对于我国公民(行为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1)对于所有中国公民(行为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我国均有管辖权。注意: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领域外”中的“领域”包括刑法第6条第1款、第2款两种“领域”。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都追究:无论应处何刑罚,一律均需追究。 (3)普通公民轻罪可不究:法定最高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反义解释即是,3 年以下的,原则上不追究,但也可以追究。 (4)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并没有“双重犯罪”的要求,亦即,只要求中国公民实施的行为可被中国刑法认定为犯罪,并不要求在行为地也被认为是犯罪。注意:这与下述保护管辖(对域外外国人适用)需“双重犯罪”不同。 当然,任何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实施的行为,只有首先“犯本法规定之罪”亦即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才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因此,需要分析具体罪名保护法益的内容,以确定行为是否“犯本法规定之罪”? 保护管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权益(被害人)的重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 适用保护管辖,有三个条件: (1)侵害我国利益: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3年以上(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所实施的行为,按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犯罪地没有法律,当然可适用我国刑法,例如,外国人在南极杀害了中国人,也适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对于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国际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犯罪地、侵害对象,缔约国或参加国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1)对象: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通常有毒品犯罪、劫机(劫持民用航空器罪)犯罪、海盗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 (2)后果:立即逮捕;或起诉或引渡。 (3)我国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本法”),而非国际条约。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管辖权冲突与保留) 对于一起案件,可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如外国刑法规定也可管辖,就会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形。例如,日本人在美国杀害中国人,三国均可管辖。对此,应当通过国际司法协商确定管辖,如不能确定管辖的,在他国审判之后,出于主权原则,我国仍可追究。 (1)保留追诉权: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亦即“消极承认”,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2)从宽事由:在外国已受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注意:不能将该条规定的“凡”字替换为“只有”从而进行所谓“反义解释”得出错误结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经外国审判,不可依照本法追究。事实上,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虽经外国审判,但也比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更有追究必要性,按当然解释,当然也仍可依照本法追究。 【考点归纳】 按犯罪地、犯罪人、被害人、案件性质渐次判断 1. 属地管辖:中国领域(广义领土+其他领域)中国管,陆水空、船机都在内,毗连区、经济区、大陆架也可管;(部分)行为、结果任一项,就可适用属地管。 2. 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域外犯罪。分“官”(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民”(一般公民);民犯轻罪(3 年以下)可不究;官员、军人都追究。 3. 保护管辖三条件:我国利益、3 年以上(重罪)、双重犯(罪)。 4. 普遍管辖国际犯(劫民机、贩毒等),适用我国刑法管。 5. 我国有管辖权的案件,虽经外国审判,我国仍可管。

2026-01-24 17:30:22

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 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通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法”指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 2.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民主与自由)。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 3.派生原则(具体内容) (1)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不能适用习惯法定罪量刑(人罪)。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新法不利于被告人,不可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4)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允许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刑法明确性原则 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的,非人道的刑罚。 4.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用:定罪量刑须有法可依。能够解释进刑法(包括扩大解释、将“种”解释进“属”),即可定罪;不能解释进刑法(例如类推解释),即使危害性很大,也不能定罪。 【总结归纳】 1. 罪刑法定(内容)有6项:排斥习惯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法律解释存疑,不必有利于被告。事实存疑,才有利于被告。 3.无论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均须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4. 类推解释不能定罪,扩大解释(以及“种”解释进“属”)可定罪。 真金题带练 (2014年多选)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 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参考答案】 1.ACD。

2026-01-21 17:54:57

刑法考点——犯罪中止!

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 + 有效防止既遂结果发生 (一) 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过程中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预备行为) 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既遂、未遂等停顿) 之前均可中止。 1.犯罪既遂之后无中止 犯罪既遂之后,自动恢复原状的,属悔罪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2.有明显时空间隔而自动救助不是中止 此外,出现犯罪未遂结局性的停顿之后,在与之前的行为有明显的时空间隔之后,再实施救助防卫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成立中止。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多举犯),应认定为中止。 (二) 中止的自动性: 主观上认为无既遂障碍而放弃 犯罪停顿的原因是“自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迫停顿),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标准。 1.判断自动性,应当以“主观说” 为核心标准: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亦即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角度出发认定停顿原因,即基于本人意思而自动放弃 (任意性)。“能达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可能进行到底,而无论客观情况如何。亦即,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时不存在客观障碍(或者认为客观障碍不足以阻止既遂),要继续实施犯罪可以既遂,而自愿放弃,即为中止。(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1)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客观上也确实不存在障碍,是典型的中止。 (2) 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但客观上实际存在阻止犯罪既遂的障碍,也是中止。[事例] 甲持刀欲前往乙家杀乙,走到乙家门口时,认为乙在家,进门就能杀人,但害怕杀人后会判死刑,而放弃杀人; 客观情况是,乙当天不在家,甲对此没有认识到。也应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3)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场继续实施既遂没有障碍,只是担心日后会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的,认为是中止。例如,认为继续实施没有难度,只是担心事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担心被当场发觉后会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以后会被张扬出去,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认为是中止。 (4)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障碍,但认为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继续实施既遂,基于此认识而放弃,也是中止。 相反,如果确有客观障碍阻止其继续犯罪(或不能既遂,或不能通过犯罪而既遂),或者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则为未遂、预备。(自认为有障碍而放弃、有客观障碍阻止既遂) 例如,因为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都认为存在阻止其既遂的障碍,不具有自动性,认定为未遂或预备。 2.我国刑法中止对于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没有限定,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只要符合前述“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的标准,均可构成中止。 3.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目的物障碍指客观上出现的目标 (B 目标) 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特定目标 (A 目标),因而使得犯罪意图 (欲图侵害 A 目标) 无法实现,行为人因此而放弃,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

2025-12-31 17:33:23

民法考点——具体人格权!

 一、身体权、健康权 《民法典》采用了一个广义的身体权概念,该法典第 1003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根据该条,身体权不仅包括了传统上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而且也包含了行动自由的权利。另外,根据《民法典》1011 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认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皆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身体权与健康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保护不同的人格利益。其中,身体权保护的对象是“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民法典》第 1003 条),而健康权保护的则是“身心健康”。据此,未经同意割除他人发辫或捆绑他人,侵害的是身体权,而故意传播疾病于他人,侵害的是健康权。 与身体权相关,《民法典》对器官捐献等也做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要点包括:(1)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2)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买卖行为无效。 二、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关于姓氏的使用,《民法典》继承了之前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的规定,于第 1015 条设有如下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肖像权 (一)肖像的概念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一定载体上的反映和再现。不仅包含五官的面部影像等构成肖像,而且能够被辨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的其他形象(如背影)也可构成肖像。 (二)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的主要表现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并非像生命权、身体权一样受到绝对保护,根据《民法典》第 1020 条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三)肖像权与著作权 1.摄影、绘画、雕塑等作品中的人物享有肖像权,而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害肖像权。《民法典》第 1019 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肖像权的商业利用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某些类型的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可以加以商业利用。依一般社会观念,此类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并不会贬低人格,不发生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 《民法典》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1)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2)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无期限的,任何一方都可在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3)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有期限的,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形,除有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原因外,后者应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四、名誉权与隐私权 就法考而言,识别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 1024 条第2而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明显不同:侵害隐私,系未经许可不当披露他人不愿为人知晓的真实情况;而侵害名誉则是捏造事实,造成他人社会评价下降。据此,可判断到底是侵害名誉权还是侵害隐私权。 《民法典》未规定“信用权”,而是将获得正当信用评价的利益也纳入名誉权保护之中。 五、个人信息的保护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34 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025-12-27 17:52:03

民法考点——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和类型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79 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并非基于双方合意而发生,但是,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理却类似委托合同。正因为如此,《民法典》不仅将其归入“准合同”,而且还于第 984 条设有如下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为法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构成无因管理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也可以是其他事务,如亲自为他人修缮房屋等。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人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管理活动,如系基于法定职责(消防队员在火灾中抢救人员和财物)或为履行债务(如受托人行委托合同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基本类型 1.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其管理符合被管理人真实意思的,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在此种类型无因管理,管理人行为妥当,对被管理人有完整的请求权。 2.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虽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但其管理活动不符合被管理人真实意思的,为不适法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行为本身合理,仅系因为被管理人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而发生了不符,则仍应将无因管理视为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不能获得正面法律评价,因此其管理人不享有适法无因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民法典》 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做出了完善性规定: (1)将无因管理视为类似双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从而也规定了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义务; (2)根据适法与不适法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以下结合《民法典》的新规,从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义务两个角度阐明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管理人义务: (1)以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管理的义务; (2)及时通知义务; (3)报告义务; (4)移交管理利益义务。 2.被管理人(受益人)方面: (1)如管理人行为得当,则在管理活动中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后者无权主张赔偿; (2)偿付管理人支付的费用(即便管理行为最终未使其受益); (3)清偿管理人为实施管理活动所负的债务; (4)补偿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所受的合理损失。 以上被管理人的义务,系针对适法无因管理人负担的义务。如果是不适法无因管理,则被管理人不负担以上义务。不过,如果该无因管理仍使被管理人受益的,则被管理人应在受益范围内负有费用偿还、损害补偿的义务。 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2025-12-20 17:54:33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法考新规

历年真金题

法考新大纲

免费公开课

点击留言

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