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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26,学习刑法的“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01 知识点详解 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客观上行为无危险的不能犯) 的区别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客观危险性。 1.第一步,纯粹客观危险性的判断,具有危险是未遂 (1) 判断依据 (素材): 行为当时已存在的客观事实 (包括行为当时已经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以及事后才查明的客观事实) (2) 判断立场: 具有科学常识的一般公众立场 (3) 危险性:行为当时具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 (4) 危险性的判断,既要看具体对象,也要看周遭环境。 2.第二步,偶然因素导致不能,也认为具有危险,是未遂,不是不能犯 如果按前述第一步判断纯粹客观立场认为没有发生结果的可能,还需进一步考虑造成不能的原因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正常实施、继续实施具有导致结果的可能性,但出于偶然因素而导致结果碰巧不能实现时,也认为具有危险,不是不能犯,而是未遂。这里的“偶然因素'可以这样理解:社会公众结合当时的情境认为有造成结果的极大可能,导致结果不发生原因出乎意料(碰巧)。 综上所述,“客观危险说(修正说)”的要点是:按客观事实,具有导致结果可能的是未遂;但偶然原导致结果不能发生的仍是未遂。 02 真金题带练 (2009年多选)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BC

2026-04-03 14:07:14

法考资料分享(3月4日)

【刑法真金题100道】 https://tyvjw.xetslk.com/s/439qKy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 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 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03 13:59:54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28,学习刑法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承继的共同犯罪 01 知识点详解 承继的共同犯罪: 行为终了前加入,对后半截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即前行为人在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 (完全结束)之前,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与前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承继的共同犯罪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共同行为”要素。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实施有共同行为,如果前行为人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只要行为尚未终了,后行为人加人,仍可在“后半截”行为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以下详述承继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 1.加入时点: 行为终了之前。 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这里的犯罪行为终了,指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终了,与“犯罪既遂”时点有所不同。即成犯 (如故意杀人罪)、状态犯(如盗窃罪) 犯罪既遂,行为才终了;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行为结束才终了复行为犯(如抢劫罪) 数行为实施完毕才终了。 (1)在行为终了之前加人为承继的共同犯罪。当然,事前有通谋的,也构成共同犯罪。 (2) 在行为终了之后加人为事后犯 (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洗钱罪等)。 2.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如果后行为人另有别的故意,则只能在故意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赎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法律后果。 共同犯罪: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但罪名认定,如是复行为犯,明知而加人,整体认定)。责任:后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02 真金题带练 (2021回忆版多选)甲绑架了乙,要求乙的妻子丙交钱赎人,否则杀死乙。丙想起乙平日经常打骂自己,遂决定借甲之手除掉乙,故拒绝支付赎金。甲气急败坏,将乙杀害。关于本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A.只有肯定片面共同犯罪,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B.如不肯定片面共同犯罪,则丙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C.如肯定承继的共同犯罪,则丙成立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共同犯罪 D.如肯定片面共同犯罪,则丙与甲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BD

2026-04-03 13:42:22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29,学习刑法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一些情况”!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一些情况 01 知识点详解 (一) 没有共同行为的 1.共同犯罪人的过限行为。共同犯罪人 (参与犯) 的过限行为,也被称为“实行过限”是指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过限行为。由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故对该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客观过限。危害结果与共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客观上即不能归因于共同行为,则其他共同犯罪人当然不需负责 (客观上无责)。 (2) 主观过限。危害结果虽是过限行为造成,但如过限行为与共同行为重合于共同行为危害结果与共同行为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能归因于共同行为,则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危害结果也应承担客观上的责任(客观上有责),只不过主观上不承担共同故意责任,但有可能承担过失责任( 理论上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2. 事前(行为终了前)无通谋行为。 (1) 前行为人犯罪行为终了之后,后行为人加人实施事后的宽藏、包庇、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 前行为人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后行为人与之事前有通谋的,成立共同犯罪 (对实行行为有精神帮助)。 (二) 没有共同故意的 1. 共同过失犯罪 (过失 +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我国《刑法》 中的“共同犯罪”,专指共同故意犯罪。数行为人实施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按共同犯罪处理。《刑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行为人对结果是故意(但无共同故意),一行为人对结果是过失,即使是二人行为导致结果,也难以成立共同故意犯罪:视情况不同构成间接正犯,或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实施犯罪,但缺乏共同犯罪故意 (既无双向意思联络,也无单向意思联络) 的,为同时犯,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3.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 4.无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常表述为支配、操纵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1) 在间接正犯情形中,当双方无共同故意 (如正犯只有支配他人利用他人的意图,而无共同实施的故意) 时,不成立共同犯罪。(2) 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当支配者、被支配者对于共同不法行为有共同故意时,就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 (三) 犯罪主体为一人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只有单位这一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刑罚主体,不是犯罪主体。故而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其内部各自然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02 真金题带练 (2014单选)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 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参考答案】 D

2026-04-03 13:37:35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1,学习刑法的“共同犯罪与身份 ”!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与身份 01 知识点详解 我国刑法分则对“身份”的规定分为两类: (1) 一类是以身份为不法要素 (构成要件要素) 的情形,称为构成身份 (定罪身份),或真正身份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此罪的正犯。 (2) 一类是与犯罪的成立无关,只与量刑有关,称为加减身份 (量刑身份),或称为不真正身份犯。有无此特定身份都能成立此罪的正犯,但有此特殊身份者适用特殊量刑规则。《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以下讨论定罪身份 (真正身份犯)。 身份犯(此处指定罪身份,即真正身份犯): 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亦即,特殊身份是对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的限定,而不是对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的限定。 第一步,先看实行者是否实际利用了特殊身份 (本人的身份、他人的身份)。利用了身份构成有身份之罪(其中利用本人身份的可构成此身份罪的正犯,利用他人身份的可构成彼身份罪的共犯):没有利用身份不构成有身份之罪。 实行者利用了数人的不同身份时,看谁的身份作用大。 第二步,再找正犯。看实行者是否构成直接正犯:实行者不构成直接正犯时,看有无实行支配行为(教唆、欺骗、强迫) 的间接正犯。第三步,确定正犯、共犯关系。 1. 无身份者(共同实行、教唆、帮助) 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 利用了身份定有身份之罪,没有利用身份定无身份之罪 (1)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的,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2)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构成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2.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 身份定罪 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为共同犯罪。这里的主犯,指职权作用大者,亦即对于犯罪的得逞有更大作用的身份。职务高者不一定都是主犯。当事务在二者职权范围之内时,以具有高位身份的人为主犯:但事务仅属其中一人的职权范围时,认为该人职权作用大,系主犯。作用一样大或者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按较高身份定罪。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2 条第3 款:“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犯罪,实行犯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 (1) 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不能实施的犯罪( 如受贿罪),但实行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属于间接正犯的帮助犯。 (2) 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能实施的犯罪 (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实行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对于有身份者,属于无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与有身份之罪的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 综上,有身份者利用了身份,才能认定为有身份之罪的正犯 (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各自利用不同身份,以作用大的身份认定共同犯罪。 02 真金题带练 (2005年单选)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 100 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 C

2026-04-03 13:28:25

法考资料分享(3月9日)

【刑法真金题100道】 https://tyvjw.xetslk.com/s/439qKy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 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 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03 13:26:13

法考资料分享(3月1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2WPnf 【刑法真金题100道】 https://tyvjw.xetslk.com/s/439qKy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 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 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3-31 17:00:33

法考资料分享(3月11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2WPnf 【刑法真金题100道】 https://tyvjw.xetslk.com/s/439qKy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 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 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3-31 16:39:31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3,学习刑法的“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中止)”!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中止) 01 知识点详解 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阻止结果,仅及于中止者本人 而在正犯(实行犯)在既遂之前停顿的情况下,应当先确定正犯(实行犯)停顿的阶段,再结合各共同犯罪人停顿的原因,判断各自是中止、未遂、预备。从而认定的公式是: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各参与犯犯罪形态。 1.全部中止: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 【事例】甲、乙共谋强奸丙,在甲、乙合力将丙打昏后,乙反悔劝说甲不要实施强奸,甲不听从,乙为制止甲的行为而将甲打死。则甲、乙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是犯罪中止,甲是犯罪未遂。 3.部分中止不成: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既遂。 【事例】甲教唆乙杀丙,乙前往丙家后甲又反悔,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丙家时,乙已将丙杀死。则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02 真金题带练 (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让A去杀仇人张三,但A误将李四当作张三杀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给B某10万元,让B去杀仇人李某,先付其5万。在B行动前3小时,乙忽然后悔,打电话让B不要杀李某了,B回话说“知道了”就挂断电话。但B还是杀死了李某,还向乙索要剩余的5万。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某市副市长甲收受房产开发商乙100万元钱财后,答应为其批地提供帮助,后因其他市领导提出反对意见而未果,甲遂将100万元退还给乙。则甲构成受贿罪,系犯罪中止 D.丁为考验D的胆量,让D用手枪杀害赵六,但偷偷将手枪子弹全部卸掉,D对赵六射击,因无子弹而未果,则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丁构成教唆犯,是犯罪未遂 【参考答案】 A

2026-03-31 16:37:20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4,学习刑法的“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犯关系)”!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犯关系) 01 知识点详解 共犯关系 (帮助犯、次要共谋犯) 的脱离: 切断因果,成立中止 共犯关系的脱离(也称共同犯罪关系的解组),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指帮助犯或次要的共谋犯 (起次要作用的共犯),在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前,退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并切断本人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根据《刑法》第 24 条中止的规定,退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认为是自动放弃;如切断因果关系,视为是有效阻止自己行为导致的既遂结果发生,对前半截行为 (预备阶段) 虽仍成立共同犯罪,可成立中止 (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后半截即脱离之后他人单独实施的行为(他人实行) 导致的结果不负责。原理可以类比于民法合伙关系中的中途退伙。 1.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 (明示或默示);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 (或对方知道)。 2. 客观上脱离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从物理上和心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果,才能视为有效阻止既遂结果发生;才不对之后他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3.脱离者为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阶段为实行之前。 一般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是《刑法》 为次要的从犯( 帮助犯、次要共谋犯) 架设的退出犯罪的一座“金桥”,只需他们在正犯实行之前退出并切断因果,即视为是切断了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可成立中止 (也可认为是一项特殊的中止情形):而将正犯之后实施的行为,视为他人的单独行为,脱离者没有制止义务。 对于实行犯之实行行为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的人,例如共同正犯,重要的共谋犯,或者制造实行犯意的教唆犯,很难通过单纯脱离的方式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们必须有效阻止结果才能成立中止。 并且,即使是帮助犯或次要的共谋犯脱离,也需在正犯实施实行行为之前脱离;在正犯实行之后,因已参与部分实行行为,也需有效阻止结果才能成立中止。 4.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 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一般是预备犯),理论上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务中因未造成损害而免除处罚)。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不承扣既遂责任。   02 真金题带练 (2020年回忆版多选)张三和李四商量一起去盗窃,张三入户,李四在外放风。后李四因慌张,就跟张三说“要不我们算了”,尽管张三没同意,但李四还是当场偷偷走掉了,张三对此不知情。之后张三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看到这家人过于贫困,突发同情心,放弃盗窃离开。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构成犯罪未遂 B.张三构成犯罪中止 C.张三和李四既然是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就应当一致 D.张三的放弃盗窃离开现场,不影响对李四犯罪形态的认定     【参考答案】 AB

2026-03-28 17:18:14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5,学习刑法的“单位犯罪”!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单位犯罪 01 知识点详解 一、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成立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即《刑法》 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分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的单位内部机构等单位。 2.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或者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成员享有。 3.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4. 法定:《刑法》 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 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 二、单位的范围 1.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独立人员和场所。 3.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刑法》 规定的单位犯罪 1.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2)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2.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罚)、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罚)、单位受贿罪 (双罚)、单位行贿罪(双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双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罚)、妨害清算罪 (单罚)、逃汇罪(双罚)、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双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双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双罚)。 3.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强迫劳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此外,《刑法》还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作出特殊限制,称为特殊单位犯罪,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第 327 条) 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四、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有些犯罪能由单位构成(纯正的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有些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当单位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策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为时.其行为确为单位行为,但无法构成单位犯罪,此时对其定性就有问题。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 论处。 五、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1.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故意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过失的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双罚制。《刑法》第 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过,也有例外采取单罚制的情况,即《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参见上文“纯正的单位犯罪”各罪后的括号所注。 六、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一) 单位变更: 如单位死亡只追究责任人员 (仍因单位犯罪而追责) 1.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 (“单位变身”)。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单位死亡”)。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法理上也仍为单位犯罪;实务操作时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 单位自首: 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者定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 主从犯认定: 虽不属共同犯罪,但仍可区分主从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能区分主犯、从犯即区分;如无法区分,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02 真金题带练 (2015年多选)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 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CD

2026-03-28 17:10:11

【法考重要考点】打卡Day 36,一起学习刑法的“结果加重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结果加重犯 01 知识点详解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 + 加重结果 (分则明文规定) 1.典型事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 结果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亦即,虽触犯数罪,但分则规定以一罪 (加重犯) 论处。具有以下特征: (1) 有《刑法》 明文规定,造成加重结果不再另定它罪,直接适用加重法定刑。 (2)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刑法》 明文规定的加重结果。 (3) 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造成。 ①致人自杀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自杀的,不认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②基本犯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结果,一般认定为数罪。例如,抢劫关押他人之后,离开时又不小心扔烟头导致失火致人死亡的,认定抢劫罪的基本犯、失火罪,数罪并罚。 (4)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在具体实务中采推定原则:行为人对基本犯有故意,一般推定对加重结果有过失)。 ①一般的情形为故意基本犯 + 过失加重结果 (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②还有过失基本犯 + 过失加重结果 (如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③极少数为故意基本犯 +故意加重结果 (如绑架中杀害、重伤被绑架人)。 3.常见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4.处理规则:对结果加重犯只以一罪论处,根据该罪加重法定刑量刑。 5. 要点:结果加重犯应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罪数 (法条硬性规定)。 (1) 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如一行为同时造成结果,应当以想象竞合处理。当然,有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果加重犯,但规定有情节加重犯的,致人重伤、死亡,可能成为情节加重犯。例如,抢夺致人重伤、死亡,是情节加重犯,仍认定为抢夺罪一罪。 (2) 不能包括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结果,认定为想象竞合或数罪。 【考点归纳】 1.结果加重犯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没有明文规定不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数罪。 2.常见结果加重犯:重伤、致死。一般是过失(如强奸、拐卖、非法拘禁),特殊是故意(如绑架),还有故意、过失皆可(如抢劫)。 3.要求致死结果与基本犯行为(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自杀一般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基本犯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结果,一般认定为数罪。 02 真金题带练 (2015年单选)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原题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 C

2026-03-26 15:41:52

【法考重要考点】打卡Day 37,一起学习刑法的“想象竞合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想象竞合犯 01 知识点详解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 (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1.典型事例:盗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 2.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造成数个结果、侵害数个法益,从而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自然行为)。对于自然行为的个数,可以这样辨识: ①只有一个举动(动作)的,当然是一个行为(自然行为); 数个犯意支配下实施数个举动的,一般认为是数个行为。 ②同一犯意支配下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动作,认为是一个行为 (多举犯),例如为了杀人而砍十刀: 同一犯意支配下有计划逐渐实现目标的数个时空联系紧密的动作,也认为是一个行为(持续行为),例如先打昏、砍伤再杀害,多次投毒累积至致死量。 ③数个《刑法》层面上的规范行为,只在小部分(不重要部分) 重合,认定为数个行为 (自然行为): 如在大部分(重要部分) 重合,认定为一个行为(自然行为)。 (2)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同时造成多种结果、侵害数个法益,或者本身具有多重属性造成的。一般还要求数个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如果数个罪名构成要件重叠,则是法条竞合。 3.事例模型:一般情况下,一行为造成数结果 (实害、危险),触犯数罪,若不属法条竞合,均是想象竞合。 ①盗窃公共设施( 如盗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易燃易爆设备等,同时触犯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 ②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 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④抽象( 异类) 认识错误:误将他人当作是熊猫猎杀。 4.处理规则:择一重罪处断。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5.要点: (1) 学会认定行为个数 (一行为、数行为)。 (2) 应当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开来。法条竞合是规范层面上《刑法》规定两罪构成要件本身就有重叠(罪名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叠):而想象竞合是事实层面上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或者一个行为可被数个罪名评价形成的,数罪之间构成要件之间一般没有重叠。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两个罪名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叠。 (3)“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 ①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 ②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多于已缴税款 (《刑法》 第 204 条第 2 款)。 【考点归纳】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一般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1.一个行为(自然行为):只实施一个举动,是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动作,是数个行为。多举犯、持续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危害行为只在小部分重合,是两个行为;在大部分重合,认为是一个行为。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刑法规定数罪名构成要件有重叠,为法条竞合;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通常是造成数结果),一般为想象竞合。 3.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的,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者数罪。 02 真金题带练 (2013年多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工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 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 (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 ABCD

2026-03-26 15:35:50

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种人):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名不限于前述列举。 (3)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从放出来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处缓刑的,从缓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5.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1)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对未成年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3)对于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述规定。 【选择题练习】 (多选)付某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97年12月1日判决生效执行,200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日,付某又因重大盗窃被刑事拘留,于2002年12月1日被判刑执行。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A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付某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盗窃罪,无论情节如何严重,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序如何,都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如果付某的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至2006年12月1日,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从199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期间,付某的政治权利都被剥夺 D.如果付某的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至2006年12月1日,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应将这3年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期限先并后减,决定总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参考答案】 AC

2026-03-25 17:50:06

315消费者权益日!学习相关知识,维护自身权益,拿捏法考重点!

哈喽,各位法考er 今天是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考er来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不仅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 还是能助力自己法考上岸的考点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在每年的3月15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正式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且自1997年起,每年都会确定一个主题,今年的主题则是“提升消费品质”。 随着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年的315晚会,也成了大众的热议焦点。 维护权益不止在消费者权益日,拥有相关的知识储备,在日常生活中,一旦被侵权,便可立刻有理有据说不! 消费者与法考 商经知是法考中的一个重点科目,具体包含了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 而消费者法便位于经济法的第三章。消费者法会在法考客观题中进行考查,学习难度不大,以记忆背诵为主,适合冲刺抢分,是个相对轻松的章节。 除此之外,它还常常结合《民法典》的合同编、侵权责任编进行考查,同学们可以重点关注它们交叉的知识点。 从消费者法的具体考查内容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法考er注意: 01 基本框架 消费者法有四小节,分别为: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食品安全法 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 02 重要知识点 在法考中,消费者法的占比并不高,同学们学习的时候可以着重突破重要知识点,比如: 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纠纷的解决,惩罚性赔偿规则; 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规则。 03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法的具体学习偏重细节,同学们可以放到后期再学,不过也可以先接触一下相关案例,提前熟悉。 典型案例 以下案例及内容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一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网络店铺的主播人员在直播营销中宣称所售手串系小叶紫檀,并明确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上述承诺构成其与侯某买卖合同的内容,该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张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叶紫檀,而是属于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即大叶紫檀。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定,而木质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 【典型意义】 在直播营销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播介绍的内容。经营者的主播人员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定标准赔偿承诺,容易增强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影响其消费决策,促使消费者消费。当商品品质与承诺不符时,应予赔偿。虽然经营者作出的承诺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但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本案判决有利于制裁消费欺诈行为,通过充分保护个体消费者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二: 计时型预付式消费合同因经营者停业解除的,应按实际未履行期限认定退款金额——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某宝宝儿童乐园”游乐场的经营者。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800元,用于办理上述游乐场的年卡会员。双方口头约定,年卡会员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在此期间白某可不限次数地进入游乐场享受娱乐服务。2022年2月1日,该游乐场停业。白某遂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某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由李某返还剩余的预付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李某在与白某订立服务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停业,白某无法再获得服务,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白某系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停止服务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应当自游乐场停业时起计算剩余履行期限,并按剩余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故判决李某向白某返还预付款599元。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合同可分为计时型合同和计次型合同。计时型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合同的剩余履行期限一般应自合同解除时起算,但是经营者停业引发纠纷的,自经营者停业时起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消费者无法获得服务,该期间亦应计入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审理法院以经营者停业后未实际履行的剩余履行期限作为计算应退预付款的依据,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敦促商家诚信履约具有积极意义。

2026-03-25 15:34:04

法考资料分享(3月16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2WPnf 【刑法真金题100道】 https://tyvjw.xetslk.com/s/439qKy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 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 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3-25 15:25:58

【法考重要考点】打卡Day 38,一起学习刑法的“牵连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牵连犯 01 知识点详解 牵连犯:伪造后诈骗、为伪造而实施关联行为 1.典型事例: 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伪造单据、文书后用于诈骗。 2.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实行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 数个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实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实行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则不认为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 (2) 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通常为“伪造后诈骗”、实施关联行为后再伪造这两种类型)。牵连关系一般需从客观上进行限定,只有某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通常手段时,才认为有牵连关系 (即“类型说”,特定类型化的手段 -目的原因 -结果关系才是牵连关系)。对于“通常手段”,《刑法》限定的较为狭隘,最常见的就是伪造后诈骗的情况。 (3) 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就存在将其作为第二行为手段的意图 (牵连意图)。如果实施第一行为时没有此种意图,应当数罪并罚。 3.事例模型: (1) 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 后诈骗 (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 实施关联行为( 如窃取信息) 之后再伪造; (3) 其他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后使用(信用卡骗) 等。 4.处理规则:对牵连犯应一般从一重罪处断: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有特别规定时按照规定处理。 【考点归纳】 1.数个实行行为,触犯两罪。 2.客观上牵连关系:一行为是另一行为通常的手段:主观上有牵连意图。 3.事例模型: (1) 伪造 (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 后诈骗 (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 实施关联行为(如窃取信息) 之后再伪造; (3) 其他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后使用(信用卡诈骗) 等。 02 真金题带练 (多选)以下关于牵连犯,说法正确的有? A.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 万元。则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 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竟合犯,而不是牵连犯 D.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 (3 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 元卖掉。对甲应当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择一重处断 【参考答案】 AC

2026-03-24 15:02:22

刑法总论复习!掌握这30个核心考点,拿捏总论重点!

刑法总论的知识点逻辑性强、重理解。在学习刑法总论的时候,一定不能机械记忆,而是要注意拆解考点,吃透考点,联系案例,培养自己的实务思维。 除此之外,在备考及复习时,也要注意有的放矢。抓住核心考点,会让你的学习事半功倍! 跟着小法,梳理刑法总论的重点,用有针对性的复习,提高自己的备考效率! 30个核心考点 刑法总论 1.刑法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文理解释与目的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是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因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1)行为时无旧解释的,未决案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2)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4.犯罪构成理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VS主观;事实VS评价;积极VS消极;成文VS不成立;共同VS特别。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根据客观素材,依照社会公众的立场,行为当时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社会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483种)。 7、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先前行为与风险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8、因果关系 特殊体质(A+特殊体质→R),不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A1→B+A2→R)分两步:依附关系不中断;独立关系,作用大者有因果。 9、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B行为)。 11.具体罪名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事实性认识) 12.故意、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分。 13、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 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异类错误)的区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 限度条件“重大损害”+“必需”; 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防卫与互殴; 偶然防卫(客观合法+主观故意); 假想防卫(客观不法+主观过失)。 15.违法性认识错误 16、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17.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1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不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行为;承继的共同犯罪;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帮助犯(中立帮助行为);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不作为;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未完成形态;共犯关系的脱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19.单位犯罪 20.刑法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继续犯(行为);集合犯(行为);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 21.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2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3.死刑 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2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职业禁止令。 25.累犯 26.自首 27.立功 28.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29.缓刑、假释、减刑 30.追诉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起算点;时效中断;终止时点;时限;超时限后果。

2026-03-21 17:27:27

刑法考点——单位犯罪!

一、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成立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即《刑法》 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分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的单位内部机构等单位。 2.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或者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成员享有。 3.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4. 法定:《刑法》 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 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 二、单位的范围 1.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独立人员和场所。 3.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刑法》 规定的单位犯罪 1.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2)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2.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罚)、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罚)、单位受贿罪 (双罚)、单位行贿罪(双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双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罚)、妨害清算罪 (单罚)、逃汇罪(双罚)、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双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双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双罚)。 3.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强迫劳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此外,《刑法》还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作出特殊限制,称为特殊单位犯罪,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第 327 条) 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四、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有些犯罪能由单位构成(纯正的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有些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当单位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策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为时.其行为确为单位行为,但无法构成单位犯罪,此时对其定性就有问题。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 论处。 五、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1.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故意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过失的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双罚制。《刑法》第 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过,也有例外采取单罚制的情况,即《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参见上文“纯正的单位犯罪”各罪后的括号所注。 六、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一) 单位变更: 如单位死亡只追究责任人员 (仍因单位犯罪而追责) 1.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 (“单位变身”)。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单位死亡”)。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法理上也仍为单位犯罪;实务操作时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 单位自首: 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者定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能区分主犯、从犯即区分;如无法区分,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真金题练习 (2015年多选)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 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CD

2026-03-14 16:33:52

刑法考点学习——承继的共同犯罪

考点详解 承继的共同犯罪: 行为终了前加入,对后半截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即前行为人在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 (完全结束)之前,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与前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承继的共同犯罪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共同行为”要素。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实施有共同行为,如果前行为人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只要行为尚未终了,后行为人加人,仍可在“后半截”行为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以下详述承继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 1.加入时点: 行为终了之前。 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这里的犯罪行为终了,指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终了,与“犯罪既遂”时点有所不同。即成犯 (如故意杀人罪)、状态犯(如盗窃罪) 犯罪既遂,行为才终了;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行为结束才终了复行为犯(如抢劫罪) 数行为实施完毕才终了。 (1)在行为终了之前加人为承继的共同犯罪。当然,事前有通谋的,也构成共同犯罪。 (2) 在行为终了之后加人为事后犯 (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洗钱罪等)。 2.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如果后行为人另有别的故意,则只能在故意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赎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法律后果。 共同犯罪: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但罪名认定,如是复行为犯,明知而加人,整体认定)。责任:后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金题练习 (2021回忆版多选)甲绑架了乙,要求乙的妻子丙交钱赎人,否则杀死乙。丙想起乙平日经常打骂自己,遂决定借甲之手除掉乙,故拒绝支付赎金。甲气急败坏,将乙杀害。关于本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A.只有肯定片面共同犯罪,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B.如不肯定片面共同犯罪,则丙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C.如肯定承继的共同犯罪,则丙成立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共同犯罪 D.如肯定片面共同犯罪,则丙与甲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BD

2026-03-07 17: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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