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大法考_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官网】_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

欢迎来到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热线电话:010-5890-8130 I 010-5890-8131

第十四章 退 休

更新时间:2024-10-30 09:53:24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法考新规

历年真金题

法考新大纲

免费公开课

点击留言

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