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保管合同!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1-13 17:54:20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民法典》第 890 条)。
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889 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管费的,视为无偿保管。
3.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 888 条第2款)。
二、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897 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违约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对于有偿保管而言,如保管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则可认定其无过错,从而免于承担保管责任。
2.考虑到无偿保管人并不收取保管费,保管人对一般的过失亦不负责--只有因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是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重大过失则是欠缺一般人最基本的注意。
三、有偿保管人的留置权
《民法典》第 903 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可替代物保管
《民法典》第 901 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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