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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更新时间:2024-10-30 09:48:2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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